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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期间合同到期被终止,劳动者如何主张权益?

时间:2025-06-03 11:13:25 来源: 作者:

   工伤鉴定期间合同到期被终止,劳动者如何主张权益?

  在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劳动合同在鉴定期间届满时,部分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终止合同规避赔偿责任,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更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本文将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劳动者在此情形下的权利救济路径。

  一、法律框架:合同顺延制度的刚性约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或劳动合同期满时服务期未满等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九)》进一步明确,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制造企业工伤职工合同终止案具有标杆意义。该案中,企业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工伤八级职工的劳动关系,法院依据《司法解释(九)》第12条,认定企业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同时,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二、实务要点:经济赔偿的构成与计算

  赔偿金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2025年新规明确,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工资待遇续付: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用人单位不仅需维持劳动关系,还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某建筑公司工伤职工待遇案中,判决企业补发鉴定期间工资差额,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工伤保险待遇衔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审理的某电子厂工伤职工待遇案中,法院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合同终止而中断工伤保险关系,否则需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三、维权路径:从协商到诉讼的全流程指引

  证据固定清单

  保留劳动合同原件及到期日证明

  收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留存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

  保存用人单位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书

  协商调解策略

  通过工会或基层调解组织介入

  提出包含继续履行合同、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的综合方案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平台"试点中,超70%的工伤职工通过调解获得满意结果

  仲裁诉讼要点

  仲裁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诉讼请求应明确包含"确认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补发工资"等具体项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审理的某物流公司工伤职工案中,法院支持了劳动者主张的赔偿金、工资差额及律师费共计28.7万元

  四、典型案例解析:司法裁判的最新动向

  鉴定期间工资支付标准案

  案情:某机械厂职工在鉴定期间被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裁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司法解释(九)》第15条,判决企业补足工资差额,并加付50%的赔偿金

  启示:鉴定期间工资应按原工资标准执行,降薪行为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违法终止合同连带责任案

  案情:某劳务派遣公司违法终止工伤职工合同,用工单位未提出异议

  裁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启示: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员工的合同终止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

  结语:权利救济的体系化构建

  面对工伤鉴定期间的合同终止争议,劳动者应树立"证据意识"与"时效意识",综合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维护权益。对用人单位而言,需建立合规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对工伤职工实行"专人专案"管理,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败诉风险。司法机关则应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逐步明确赔偿金计算标准、工资续付规则,构建更趋公平的工伤职工权益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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