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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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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和利息可以同时要吗?

时间:2019-09-11 16:34:28 来源: 作者:

   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拖欠施工队的工程款,导致工程停滞,工期延误,施工队走上漫漫维权路。建设工程款往往数额巨大,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在追讨工程款的诉讼中,施工队如果同时要求发包方支付各项违约金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最终数字可能是发包方的噩梦。现实中,很多施工队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来要求发包方支付违约进的同时支付利息,但是该条规则和违约金条款是否同时适用,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2013年5月,汉嘉公司有个工程项目进行招标,铁建公司自一众投标单位里脱颖而出,顺利与汉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铁建公司按约定时间进场施工,但汉嘉公司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以及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共四千多万,铁建公司在施工中途无法继续,因为付不起工人工资、材料费等费用,只能一再延工,最后导致工期延误。铁建公司曾去找汉嘉公司讨要工程进度款,但汉嘉公司以铁建公司施工队管理混乱、人力不足、在建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不付款。铁建公司几次催讨下仍然无果,最终于2014年10月被迫停工。此后,铁建公司就一直走在维权的道路上,先于2015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由汉嘉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及迟延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铁建公司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诉求总额达到一千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汉嘉公司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新的诉讼,要求铁建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修复款,法院将两个案子一并审理。经过双方多次庭上答辩,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要求汉嘉公司依约支付工程款,但没支持铁建公司要求的违约金和利息,同时法院判决铁建公司向汉嘉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修复款。此后,铁建公司和汉嘉公司都对一审结果不满,纷纷上诉到二审法院。案件经二审终审,于2016年6月由天津高院最终认定逾期竣工的原因并非施工单位造成,并且查明汉嘉公司确实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据此判决:1.双方解除施工合同;2.汉嘉公司支付铁建公司工程款46724815.43元;3.汉嘉公司支付铁建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604455.139元;4、铁建公司支付汉嘉公司质量问题修复费用100万元。

  本案中,针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利息是否同时适用,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应适用于发包方和施工队对欠付工程款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如果发包方和施工队在合同中已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优先适用发包方和施工队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本案发包方和施工队在合同里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部分都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铁建公司“无论合同如何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照《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自己应该有权取得相应利息”的结论是错误的。汉嘉公司因逾期支付工程款是否应同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为准。此外,铁建公司和汉嘉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对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均有约定。关于适用哪一类条款,双方在法庭中争执不下,而法院认为,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适用顺序和原则,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习惯、公平原则来认定。专用条款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经铁建公司和汉嘉公司协商一致制定的,将通用条款解释的更具体,更细化。因此,为了更好地体现铁建公司和汉嘉公司的真实意图,应该按照专用条款来确定违约责任,这也是对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的最好体现。

  浩云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应依照合同约定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并非必然同时适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逾期给付工程款,发包人既要承担利息,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否则,承包人无权在合同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再依照《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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