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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不能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11-13 16:50:32 来源: 作者:

   一、建筑工程纠纷不能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有些情形是不能进行鉴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已经自行达成协议,且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那么法院不予准许鉴定。
 
  2.当事人共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如果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双方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那么法院也不予准许鉴定。
 
  3.约定以第三方结论作为依据:如果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作为依据,那么法院不予准许鉴定。
 
  4.约定适用固定价结算:如果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且未超出承包人约定承担的风险范围应当适用固定价的,那么法院不予准许鉴定。
 
  5.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如果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作出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那么法院不予准许鉴定。
 
  6.质量异议: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或者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提出质量异议的,那么法院不予准许鉴定。
 
  7.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意见: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另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的,那么法院不予准许鉴定。
 
  8.其他情形:其他足以认定鉴定申请所涉争议事项的情形,法院不予准许鉴定。
 
  以上这些情形都是不能进行鉴定的,需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二、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进行鉴定的情形
 
  一般来说,工程价款争议主要涉及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之争。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争议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并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前述“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工程价款争议: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全部或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形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鉴定。
 
  三、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的施工单位,他们肩负着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责任。但当他们提交了施工资料和结算报告后,他们的举证责任是否就完成了呢?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争议。
 
  有人认为,施工单位在完成了工程项目后,垫付了大量的建设费用,此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负有与其结算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当施工单位提交了施工资料和结算报告后,他们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建设单位对结算报告持有异议,那么应由建设单位申请司法鉴定。
 
  在建筑工程纠纷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触发鉴定: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为依据的;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且未超出承包人约定承担的风险范围的;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作出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存在与争议事实无实际关联、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鉴定必要性的情况,那么申请鉴定可能会被驳回。
 
  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需要专业知识、公正性和对事实的深入理解。在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理解鉴定的重要性并知道如何申请鉴定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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