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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流程_条件_公司破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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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债吗?

时间:2020-04-13 09:27:45 来源: 作者:

   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往往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率一般都很低,此时债权人往往想向企业股东追债。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企业股东追债吗?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原则上企业股东是不对企业负债负责的。但是股东往往是企业的实际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对企业具有控制权,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是需要对企业债权人负责的,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股东是需要负责的呢?


  一、债权人可以向企业股东追债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

  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即使企业破产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主要有抽走货币出资;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脱壳经营;通过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等等。

  3、因股东责任导致无法清算的

  企业的控股股东对企业有实际控制权,如果因股东蓄意破坏清算程序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时,股东应当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4、股东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6、财产混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无法区分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债权。

  7、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导致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无法区分开来,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债权。

  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股东是要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1、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2、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3、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4、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四、在实践中,股东在清算的其他过错主要有哪几种?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基石。但是在实践中,股东往往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或赔偿责任,这样才能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以上是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法律顾问,整理的关于企业破产,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债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更多破产清算相关问题,请咨询在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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