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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流程_条件_公司破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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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申请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1-03-01 17:55:12 来源: 作者:

   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想走破产清算程序,该如何和法院对接?法院是如何审查的?申请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很多陷入企业债务纠纷的高管、法定代表人在申请破产时,比较关心这个问题,现就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流程介绍一下。


  一、破产申请。

  1、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来说,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提交材料。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的权力机构或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企业职工情况、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企业抵押、担保事项、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院审查。

  1、形式审查。

  (1)申请主体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7条、第8条的规定,唯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

  (2)管辖权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在破产案件的管辖规定上,采取了普通管辖的立法例,即专属于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材料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全面,有无需要补充其他材料。

  2、实质审查。

  (1)破产能力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法人企业可以申请破产,而企业法人最典型的就是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我国《民法通则》四十一条中也规定了企业法人的概念,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此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也是可以申请破产的。

  (2)破产原因审查。

  破产原因审查是法院审查的重点,主要为了防止出现“假破产、真逃债”、“先破后组”、“大船搁浅,舢板逃生”等行为。在实务中,法院侧重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客观标准来认定企业是否达到破产条件。

  三、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专利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破产申请中实质要件的缺乏,一经查证属实,就应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但对于破产申请中形式要件的缺乏,法院尽管查证属实,但也不得骤而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因此法院审查后,应当按照法律作出裁定。

  四、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在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4条规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申请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到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对于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和不予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以上诉至上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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