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很多资不抵债的企业高管、负责人痛苦不堪。企业没有偿还能力,债务人成天围追堵截企业高管、法人代表,限高令使生活多有不便。想申请破产解除困境,又不知是否符合条件,令很多高管、法人代表犹豫不决。实务中,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可认为具备破产原因:
一、账面资产小于负债,应当认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一个最常用的判断标准,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用来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标准为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
例如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审查,法院认为债务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没有合法权属证书,应收账款具有不确定性,账面资产已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
二、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有的情况下,在债务人账面资产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资产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如现金严重不足、资产长期无法变现等而无法支付的情况,在这种不能正常了解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之下,应当进入破产程序解决。
例如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审查,大博金房产公司由于其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且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法院认定大博金房产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债权人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障。在此种情况下(如老板、高管人员弃企跑路等),债务人已经丧失行为能力,往往也丧失了清偿能力,必须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例如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审查案,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公司财产,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依法对债务人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还债的债务人显然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甚至因有法律程序确认而无需再以推定认定其发生破产原因。因为债务人对任何一项针对其财产的债权不能执行,都意味着其丧失了清偿能力,所以,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例如佰林格都公司破产审查案中,债权人崔建明等人申请执行佰林格都公司的多宗案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佰林格都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且经执行法院查明公司账户无现金,公司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无法变现。法院认为佰林格都公司已具备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这是从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角度考察其清偿能力。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同时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未来只会是持续性的减少,进一步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应当认为其发生破产申请原因。
例如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自2001年开始出现亏损,已连续亏损7年。北京市一中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严重亏损,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据此裁定宣告这家公司破产。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此乃授权法院在法律列举情况之外可以裁量适用相关规定的兜底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实务情况。比如遇见停止经营多年僵尸企业,该条款就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例如深圳市蛇口企业(集团)公司破产审查,虽然蛇口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是蛇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止经营近20年,属于典型的“僵尸企业”,法院认为对于这类丧失经营价值、救治无望的企业主体就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