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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流程_条件_公司破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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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被法院拒绝的主要原因?

时间:2020-05-26 09:30:07 来源: 作者:

   随着时代变化,人们对破产的认识也在改变。以前人们都认为破产是灾难性的变故,将会面临无可挽回的失败结局,都不愿主动申请破产,而国家为了清除那些“僵尸企业”会主动劝其破产。而现在在市场中竞争失败的人,为了“保护自己不至于跳楼”去主动申请破产,法院居然还不受理。


  事实上,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申请的提出要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会受理,只要不具备其中之一要件的,法院均不会受理。

  一、形式要件

  自己申请破产即为自愿破产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其未能清偿债务的客观行为和自愿申请破产的主观意愿来认定其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因此,一般只需如实提交相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即可。人民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一般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完毕即可。

  二、实质要件

  实质审查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破产程序开始条件的判断,主要包括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两个方面。

  (1)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是否具有破产能力,需要法律明确规定。而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比如企业法人根据《破产法》第2条规定具有破产能力;企业法人根据《破产法》第2条规定具有破产能力,除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之外,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等都是不具备自行申请破产的。

  如果不具备自行申请破产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申请破产,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比如“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新旺铸造厂申请破产案”,法院认为:新旺铸造厂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也没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故新旺铸造厂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不予受理新旺铸造厂提出的破产清算。

  (2)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款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法院同样会不予受理。例如北京某公司因资不抵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且破产申请人未能予以追缴,故法院认为,在破产申请人未对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进行追缴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清算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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