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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流程_条件_公司破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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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破产,真逃债”,债权人该如何应对破产违法行为?

时间:2021-01-28 17:49:43 来源: 作者:

   现实生活中,一旦一家企业申请破产,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债权人,因为企业申请破产往往是因为资不抵债,而有些地方和政府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置债权人利益于不顾。有的地方在确保税款、工人工资的前提下置债权人的债权于不顾,甚至将它作为一条搞活企业,搞活地方经济的经验来推广,个别企业甚至还出现隐匿财产、“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面对如此种种违法行为,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就实践中常见的损耗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分析一下。


  一、破产管理人滥用权力

  《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以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力,但是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性。如果在进行清算时,破产管理人滥用权力例如滥用破产程序将财产高值低评后转移至关联企业或者新设企业脱壳经营;滥用人格独立、概括清偿的特点,以转投资名义出资新设公司或者向关联公司出资,将债务留在“空巢”原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故意制造抵押权人合法有效抵押为无效抵押的假象,剥夺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等等,债权人该采取什么手段来遏制呢?

  (一)、更换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其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位置,担负着管理破产财产等重要职责,其工作职责履行状况,不仅关系破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目的的最终实现,而且直接影响人民法院 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各国破产法都非常重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二)、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追究刑事责任,清算组成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妨害清算罪的立案标准: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假破产,真逃债

  “假破产,真逃债”是债务人有履行偿债能力不予履行,而以破产为名规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其结果是债权人只有少量债权得到清偿,而债务人通过破产清偿只履行少部分债务,从而使债务人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如果遇见“假破产,真逃债”,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债权人可以对其行为进行撤销,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破产法》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撤销。

  1、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存在以下5类行为可撤销:

  (1)实施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他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2、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存在以下2类行为可撤销:

  (1)已构成破产原因,仍以债务人财产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颇性清偿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行为除外)。

  (2)已构成破产原因,却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虚假破产罪,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与妨害清算罪一致。

  三、故意降低破产财产的评估价值降低清偿率。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很多情况下,破产企业的资产并不变现,而是通过评估来确定其价值。重整利益相关方有时会故意低估资产的价值,确定一个低的破产清算清偿率,然后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破产重整清偿率,以便让债权人顺利通过重整方案。这也是在许多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对资产评估“腹诽”的缘故。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另有决议的除外。”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破产财产的处置以债权人意思表示为基本原则。?为防止清偿率被低估,债权人应对破产财产变价程序进行监督,要重点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合法以及破产财产处置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必要时可要求管理人另行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

  在破产申请到破产管理人确定的这段时间,企业还是由债务人管理的。为了自身利益,债务人经常采取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资产,直接造成破产财产减少或者破产财产上负担的增加,或者使破产财产状况不明等现象来阻碍实现债权,债权人可以采用哪些手段呢?

  (一)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破产终结后可以将债务人转移、隐匿的财产追回。

  (二)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可以有效的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申请到破产管理人确定期间其掌控破产企业财产的便利条件来转移或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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