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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流程_条件_公司破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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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法清偿债务陷入困境,该如何自救?

时间:2021-01-28 18:11:24 来源: 作者:

   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会被债权人追得焦头烂额,不断被债权人起诉、被法院查封执行,企业疲于应付。管理层和员工往往士气低落,看不到企业重新振作的机会。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与其坐等破产清算,倒不如尝试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在司法保护的情况下争取企业自救。


  一、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重整后可以为企业带来一系列的司法保护措施,比如阻止所有的司法冻结查封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收益权;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所有债务均停止计算利息、停止计算违约金(滞纳金)等等,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盈利能力。

  要想避免破产清算而争取到破产重整,必须证明企业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从企业的行业前景和其在行业中的地位、企业的人才储备和运行、管理机制、股东的实力、企业的负债情况和信用能力、企业的资质情况、企业的社会影响、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违规操作等各个方面来考察其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详尽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经营情况报告、销售数据、人力成本数据等相关材料来说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专业座谈会、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审查来向法院证明自身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

  二、破产和解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虽然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但是通过破产和解获得的偿还比例将会比破产清偿要高很多,是实现企业和债权人的共赢的最佳方式。因此只要树立起债权人的信心,提出申请和解并不是不可能的。为了确立债权人的信心,企业可以努力以下几种尝试:

  1、证明企业有“挽救价值”。

  企业具有“挽救价值”是进行破产和解程序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法院是不会进行和解程序的。企业为了证明自身具有“挽救价值”,一方面,可主动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说明公司现有资产情况,为债权人清晰破产清偿比例。另一方面,说明公司不可变现财产价值及市场未来前景,力求说服债权人相信公司仍有盈利能力或有投资吸引能力。

  2、制定适当宽限条件的和解清偿方案,平衡债务双方利益。

  和解清偿方案须得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认可为基础。为了双方利益,应当以查明的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情况为基础,对企业恢复盈利能力给予客观分析后制定适当的宽限条件,宽限条件过严,企业最终难免走向破产清算,达不到和解程序的机能;宽限条件过松,企业恢复经营后进一步耗散公司资产,最终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制定和解清偿方案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

  如果没有和解清偿方案保障措施,债权人对于是否能顺利履行和解清偿方案仍会心存疑虑,为了保障程序顺利推进,避免给企业、债权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也为了确立债权人的信心,可以通过建立台账、定期回访、督促报告等举措,构建行之有效的和解监督保障机制,比如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公开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文件,及企业购入、处置重大资产,规定应向债权人通知,以便对企业经营恢复情况给予定期评估等等。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为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救助的制度支持,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把握机遇,切不能坐以待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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