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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流程_条件_公司破产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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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企业与保证人破产,保证人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时间:2021-06-15 10:16:08 来源: 作者: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中,银行借款一般都需要担保人或保证人,使得担保人或保证人越来越成为企业借贷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之间两两形成了三对法律关系本就复杂,一旦遇见债务人、保证人破产等情形,保证人该如何承担责任便更加复杂。那么如果这些情况,保证人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务人破产而保证人未破产的情况。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中,债权人在向债务人申报债权的同时,还会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实务中,有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也有法院判令保证人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履行偿付义务的;也有法院直接判令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法院的判决内容,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现实求偿权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将来求偿权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保证人破产而债务人未破产的情况。

  首先,保证人应立即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其保证的债务是否到期。值得注意的是当保证人承当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申报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程序进行处理即可。当保证人承当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时,一是保证人不再对主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二是虽然丧失了先诉抗辩权,但是依然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应当将债权人在该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予以提存,待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其次,确认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在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范围按照约定即可确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保证责任范围在特殊情况下会受到限制,比如在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根据《担保法》第28条规定,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后,关于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无论是连带保证人还是一般保证人,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混合担保中也存在保证人之间的追偿问题,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除非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三、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的情况。

  债务人和保证人均破产,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但是在在实务中,保证人和债务人只有在合并破产的情况下才会同时推进破产程序,否则,二者的破产程序通常是不一致的,债权人可能会分别从债务人和保证人处获得部分债权。

  此时,债权人从二者破产程序中取得的受偿额只能少于或等于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在清偿后也无须再主张追偿权,按照破产程序履行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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