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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员工赔偿优先吗?股东注销后的股权何去何从?

时间:2025-06-04 17:16:14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员工赔偿优先吗?股东注销后的股权何去何从?

  企业破产清算中,员工权益保护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员工赔偿能否优先受偿?股东若注销公司,其股权又该如何处置?本文将以《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依据,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系统解析破产清算中员工权益保护与股东责任承担的实务问题。

  一、法律框架:员工赔偿的“超级优先权”与股东责任的“有限责任”

  员工赔偿的法定优先地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员工赔偿位列第一清偿顺序,具体包括:

  职工工资;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补偿金(如经济补偿金)。

  实务要点

  员工赔偿优先于税款、普通债权甚至担保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比例分配。

  股东责任的“有限责任”边界

  根据《公司法》第3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例外情形:若股东未实缴出资、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人格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务突破:员工赔偿优先权的实现路径与股东责任的穿透追责

  员工赔偿优先权的“三重保障”

  保障1:破产财产分配时,员工赔偿自动列为第一顺位;

  保障2:对“恶意欠薪”企业,员工可主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通过刑事追责倒逼企业清偿;

  保障3:企业未缴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待遇的,可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股东注销公司的“双重风险”

  风险1:简易注销中的“承诺责任”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股东在简易注销时承诺“无债务”,若事后被证明虚假,需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2:恶意注销逃避债务

  股东通过恶意注销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特殊情形:股东注销后股权处置的创新路径与风险防范

  股权的“遗产继承”与“代持还原”

  情形1: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可依法继承,继承人成为新股东;

  情形2:隐名股东显名化,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的“强制执行”与“司法拍卖”

  适用情形:股东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可强制执行其股权;

  实务要点:拍卖前需评估股权价值,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员工的权益保护策略

  及时申报债权,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证据;

  参与债权人会议,主张“职工债权组”单独表决;

  对“假破产、真逃债”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妨害清算罪”。

  股东的合规退出路径

  破产前自查财产状况,避免“隐匿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与员工协商“债务展期”“债转股”,降低破产成本;

  对无挽救价值企业,及时申请清算,避免“僵尸企业”拖累股东。

  警惕“职业闭债人”的逃债陷阱

  部分企业通过“职业闭债人”转移资产、虚构债务,债权人可主张“恶意串通”无效;

  对“低价转让”“无偿赠与”行为,可申请法院撤销(如发生在破产申请前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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