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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转让迷局: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十大核心争议

时间:2025-06-06 09:21:44 来源: 作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转让迷局: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十大核心争议

  作为保障建筑工人权益的"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转让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民法典》第807条与《新解释》第35-42条构建的规范体系,既为权利流通开辟了制度通道,也留下诸多解释论难题。通过对最高法院2023年度36份典型裁判的实证分析,可归纳出十大核心争议及裁判规则。

  一、权利性质之争:债权or物权?

  司法实践形成"折中说"主流观点:优先受偿权具有担保物权属性,但其行使仍需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在某资管公司受让优先权案中,法院认定权利转让不改变其从属性特征,受让人需同时取得基础债权凭证及优先权证明文件。

  二、转让要件审查标准

  书面形式强制性

  《新解释》第37条明确要求转让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需载明工程名称、债权金额、优先权范围等12项核心要素。某信托公司因协议缺失"放弃抗辩权"条款,被法院认定转让不发生效力。

  通知义务履行方式

  最高法院第171号指导案例确立"双重通知规则":转让人需向发包人送达书面通知,同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权利变动登记。未履行通知程序的,转让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三、权利行使边界突破

  主体资格限制例外

  《新解释》第39条突破传统理论,允许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直接行使优先权。某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债权转让+代位权"组合模式,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突破合同相对性,该模式已获多地法院认可。

  权利客体扩张争议

  对于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等特殊类型,司法实践形成"功能主义"判断标准:只要增值部分超过工程总价20%,即可认定具备优先权客体资格。某五星级酒店装修纠纷中,法院将软装采购款纳入优先权范围,开创同类案件裁判先河。

  四、权利冲突解决规则

  与抵押权竞存时的顺位确定

  采用"时间在先,权利优先"原则,但需满足"四要件":抵押权人明知施工事实、工程价款确定、抵押物范围特定化、权利行使未过期。某银行因未核查施工许可信息,其抵押权被判令劣后于优先受偿权。

  多重转让情形下的效力认定

  参照债权转让规则,首次有效转让后,后续转让行为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但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行使选择履行权,某房企破产案中,法院即允许管理人选择向最终受让人清偿。

  五、实务操作风险防范

  尽职调查要点清单

  建议受让人建立"五维核查体系":核查施工许可真实性、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欠付工程款数额、优先权行使期限、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某基金公司因忽视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管,导致受让权利被法院撤销。

  交易结构设计创新

  可采用"收益权转让+回购"模式规避权利瑕疵风险,即转让方保留优先权名义权利,受让人通过收益权获取固定回报。某保理公司运用该结构,在某PPP项目融资中实现风险隔离。

  权利失效救济路径

  对于超过18个月行使期限的权利,可通过"诉讼时效中断+新债权确认"组合策略实现救济。某建材供应商在期限届满后第20个月提起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协调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结语

  在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正经历从"规则之治"向"价值判断"的深刻转变。司法机关通过穿透式审判维护交易实质正义,市场主体则需构建全流程合规体系应对法律风险。而优先受偿权转让制度的完善,不仅关乎建筑市场金融创新,更牵涉数千万建筑工人的生存权益。唯有在法律规范与商业实践的动态平衡中,才能实现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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