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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下债务人清偿义务的边界与司法认定新规

时间:2025-06-06 09:42:35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法下债务人清偿义务的边界与司法认定新规

  在破产程序语境下,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非简单的债务履行行为,而是涉及债权人平等受偿权、交易安全保护与破产法宗旨实现的价值博弈。2023年《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与2024年最高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相继出台,构建了"三位一体"的清偿义务规范体系,对债务人行为边界进行精准划定。

  一、清偿义务的法律构造与例外情形

  禁止个别清偿原则的刚性约束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在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成功追回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向关联企业支付的1.2亿元"过桥贷款",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的偏颇性清偿。需注意,维持基本生产必要的例外支付(如水电气费、员工工资)不在此限。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边界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确立"双维度审查标准":客观上需存在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可能,主观上需排除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债务人于受理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原材料,法院综合交易对价偏离市场价35%、支付方式异常等要素,撤销该清偿行为。

  特殊清偿情形的司法认定

  (1)让与担保清偿:需穿透审查交易实质。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债务人破产前以设备所有权转让方式清偿债务,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优先受偿权限于担保债权范围。

  (2)票据清偿:持票人需证明善意取得。某电子公司破产案中,背书人因未能举证证明票据取得的对价支付,被法院否定票据清偿效力。

  (3)跨境清偿:需协调内外国法律冲突。某跨国集团破产案中,中国法院首次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示范法》,承认美国破产法院作出的跨境清偿裁定效力。

  二、实质合并破产中的清偿规则突破

  关联企业清偿责任的穿透认定

  《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56条确立"四要件"标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关联企业成员受益。在某系企业破产案中,法院穿透13家关联公司,将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纳入清偿范围,开创"逆向实质合并"先例。

  共同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

  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构成债务加入的连带债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明确,债权人可选择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某供应链金融破产案中,法院认定核心企业出具的《付款确认书》构成债务加入,判决其对供应商4.8亿元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违法清偿的法律责任体系

  管理人追收财产的路径创新

  除传统追收权外,《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新增"预期利益追索"制度。某商业地产破产案中,管理人不仅追回债务人提前清偿的3.7亿元,还依据该条款追偿因提前清偿导致的1.2亿元融资成本损失。

  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对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8条处以最高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某上市公司破产案中,财务总监因故意隐匿财产清偿记录,被法院以"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第三人协助义务的强化

  金融机构等第三人负有协助冻结、追回财产的法定义务。某城商行因协助债务人转移资金,被法院处以涉案金额50%的罚款,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市场禁入处罚。

  四、合规启示与风险防范

  建立破产预警机制

  企业应设置"三道防线":财务部门监测偿债能力指标、法务部门跟踪诉讼风险、审计部门定期进行破产模拟测试。某汽车零部件企业通过该机制,在资产负债率突破85%时启动预重整,成功避免破产清算。

  完善交易文件留痕管理

  对重大交易需保存"七类核心证据":合同文本、支付凭证、决策文件、沟通记录、尽调报告、财产保险单、税务申报资料。某贸易公司因缺失决策文件,导致法院否定其3200万元债权优先性。

  强化跨境交易合规审查

  在涉外交易中,需同步制作"法律风险评估报告",重点审查:外国法破产条款、财产所在地执行风险、国际条约适用可能性。某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该机制,成功规避美国自动冻结程序对跨境清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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