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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离职财务负责人会被追责吗?

时间:2025-06-06 16:58:00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离职财务负责人会被追责吗?

  在破产程序中,财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边界始终是焦点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5条、《刑法》第168条及最新司法解释,财务负责人的刑事风险与民事责任呈现“双轨制”特征。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判例,系统解析离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认定规则。

  一、刑事追责的实质要件

  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168条,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需满足:

  (1)主体身份:经正式任命的财务负责人;

  (2)行为要件:滥用决策权或监督权;

  (3)结果要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

  某国企破产案中,财务总监因违规批准1200万元关联交易,被认定滥用职权罪,获刑3年。

  因果关系的司法审查

  对财务违规行为与破产结果的因果关系,采用“直接关联”标准:

  (1)时间关联:违规行为发生于破产前2年内;

  (2)金额关联:涉案金额占负债总额10%以上;

  (3)决策关联:违规行为经财务负责人最终审批。

  某民企破产案中,法院认定财务经理审批的500万元虚假发票,与破产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驳回刑事追责。

  主观故意的证据规则

  对财务造假行为,采用“推定+反证”规则:

  (1)客观行为:伪造银行对账单、虚构应收账款;

  (2)利益关联:个人获得奖金、股权等不当利益;

  (3)反证排除:能证明系受胁迫或重大误解。

  某上市公司破产案中,CFO因虚构利润8000万元,虽已离职3年,仍被追究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二、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的认定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财务负责人需承担民事赔偿的情形包括:

  (1)未建立内控:导致资金被挪用、账外账等;

  (2)未履行监督:对虚假财报未提出异议;

  (3)未配合审计:隐匿、销毁财务资料。

  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财务总监因未建立印章管理制度,被判决赔偿债权人损失320万元。

  赔偿范围的司法裁量

  对赔偿金额,采用“损失比例”原则:

  (1)过错比例:按财务负责人过错程度确定(10%-50%);

  (2)损失基数:以破产债权总额为基数;

  (3)连带责任:对高管集体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零售企业破产案中,法院认定财务总监承担30%过错责任,赔偿债权人1.2亿元的30%即3600万元。

  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对财务负责人的追偿诉讼,采用“分段计算”规则:

  (1)在职期间:从离职之日起算3年时效;

  (2)破产程序:从破产终结之日起算2年时效;

  (3)刑事追责:刑事判决生效后重新计算时效。

  某化工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因在破产终结后第18个月起诉,法院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诉求。

  三、合规免责的实务路径

  离职交接的证据固定

  财务负责人离职时,需完成:

  (1)财务档案移交:编制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2)电子数据封存:对财务系统权限进行冻结;

  (3)异常事项说明:对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等书面说明。

  某财务总监因离职时未封存电子账套,被法院认定未尽到勤勉义务。

  专业意见的留存备查

  对重大财务决策,需留存:

  (1)审计报告:年度财报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风控建议:对高风险业务提交书面风险提示;

  (3)会议纪要:参与决策的会议需形成书面记录。

  某CFO因留存有向董事会提示资金风险的书面建议,成功抗辩民事赔偿。

  刑事辩护的突破口

  对被追诉的财务负责人,可主张:

  (1)单位意志:行为系执行董事会决议;

  (2)技术中立:仅从事会计核算等技术工作;

  (3)救济措施:离职后主动向监管部门举报。

  某财务经理因离职后举报公司逃税,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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