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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清偿与财产处置的法定规则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06-08 11:15:35 来源: 作者:

   破产债务清偿与财产处置的法定规则与实务操作

  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法则下,企业破产清算已成为资源重新配置的重要机制。然而,破产财产分配始终是利益冲突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工作报告,破产案件中债权清偿率仅为23%,其中金融债权与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的冲突尤为激烈。本文立足《企业破产法》《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系统解析债务清偿与财产处置的法律规则。

  一、债务清偿的法定顺位与例外规则

  优先权体系的层级构造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为:

  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二顺位:职工债权(工资、医疗补助、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

  第三顺位:社保欠缴费用、税收债权

  第四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在“某钢铁公司破产案”中,法院认定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但需注意《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的“历史债权特殊保护”仅适用于2007年6月1日前发生的债务。

  别除权的优先效力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但需注意:

  浮动抵押财产确定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

  消费者购房债权优先于抵押权(《九民纪要》第126条)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民法典》第807条)

  二、财产处置的法律边界与操作路径

  破产财产的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财产包括:

  宣告破产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他人财产被误登记为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人可行使取回权

  在“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法院认定债务人出租期间购置的附属设施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仅享有补偿请求权。

  撤销权与追回权的行使规则

  管理人可申请撤销以下行为:

  破产受理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企业破产法》第31条)

  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的(《企业破产法》第32条)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企业破产法》第33条)

  三、实务中的争议解决策略

  债权审查的穿透式标准

  管理人审查债权需遵循“双重标准”:

  形式审查:核对申报材料完整性

  实质审查:核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

  在“某投资公司债权确认案”中,法院认定管理人未尽实质审查义务,撤销其对虚构债权的确认。

  执行异议的特殊程序

  对法院执行破产财产的行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执行异议。在“某银行执行异议案”中,法院认定抵押权设立存在程序瑕疵,中止了对抵押房产的拍卖执行。

  四、风险防控的制度设计

  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能

  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

  知情权(查阅财务账簿、审计报告)

  提议权(提议更换管理人)

  表决权(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预重整制度的创新应用

  在破产受理前启动预重整,可提前锁定重整投资人、拟定债权分类方案。例如,“某重工集团预重整案”通过3个月预重整,使企业清偿率从5%提升至38%。

  结语:法治化破产中的利益平衡

  破产财产分配的本质是法律对多元利益的调和。对债权人而言,需摒弃“绝对优先”思维,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分配规则制定;对债务人而言,应主动配合财产调查,避免因隐匿财产承担刑事责任;对司法机关而言,须通过典型案例确立裁判规则,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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