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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决权行权指南:清算是否意味着债权归零?
时间:2025-06-09 10:56:05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决权行权指南:清算是否意味着债权归零?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表决权是影响债务人命运的关键权利。2025年《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六)》实施后,表决规则进一步细化。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解析表决权行使要点,并澄清“破产清算=债权消灭”的认知误区。
一、债权人表决权的法律基础与行使规则
表决权主体:
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确认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未申报或申报被驳回者无权表决。
特殊主体:税收债权、职工债权原则上不参与表决,但重整计划涉及权益调整时例外。
表决事项:
重整计划草案:需分组表决,普通债权组需半数以上同意且债权额占该组2/3以上。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全体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代表债权额过半数。
管理人报酬方案:法院最终裁定,但债权人会议可提出异议。
表决方式:
现场表决与书面表决并行,部分地区试点“区块链表决”确保透明度。
重大事项可设置“复议程序”,如对表决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申请法院复核。
典型案例:某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普通债权组通过“债转股”方案,表决同意率达67%,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二、破产清算对债权的法律效果
债权状态变化:
未获清偿部分:清算终结后,未受偿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但债务人主体资格注销后,债权人丧失请求权基础。
特殊债权处理:附利息债权自破产受理时停止计息,但违约金、赔偿金等惩罚性债权可能被核减。
清算后的救济路径:
股东追偿:若发现股东滥用权利导致破产,可依据《公司法》第23条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管理人追责:若因管理人过错导致财产贬损,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要求赔偿。
三、实务策略:如何提升表决权效能?
表决前准备:
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对异议债权及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分析重整计划草案,重点审查偿债资金来源、债权调整方案可行性。
表决中策略:
联合其他债权人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增强议价能力。
对重大事项行使“否决权”,迫使债务人或管理人修改方案。
表决后跟进:
监督重整计划执行,若债务人违约,可申请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破产。
对清算中的财产处置行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出执行异议。
结语
破产程序中的表决权是债权人维护权益的“最后武器”,而清算并非债权的终点。债权人需深度参与程序,灵活运用法律工具,方能在企业退出市场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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