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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期限与股东债权受偿规则全解析

时间:2025-06-10 17:37:31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期限与股东债权受偿规则全解析

  在破产程序中,程序效率与债权人公平受偿是两大核心价值目标。2025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修正案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破产程序期限、股东债权受偿顺序作出重大调整。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实务操作、案例解析三重维度,为企业构建破产程序期限管理与股东债权受偿的实务指南。

  一、破产程序的“时效规则图谱”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破产程序需遵循以下期限规则:

  (一)核心节点的“时效红线”

  受理期限: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最长可延长至30日;

  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法院可根据情况缩短或延长;

  重整计划表决期限:债权人会议应在6个月内表决,逾期可延长3个月。

  典型案例:某企业破产案中,法院将债权申报期限设定为45日,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丧失表决权。

  (二)期限中止与恢复的“特殊规则”

  中止情形:对需要审计、评估的案件,期限可中止计算;

  恢复程序: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数据支撑:2025年全国破产案件中,期限中止的案件占比达29%。

  二、股东债权受偿的“顺序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股东债权受偿需遵循以下规则:

  (一)劣后债权的“法定定位”

  劣后范围:包括股东借款、股东代偿债务等;

  受偿顺序: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的,不再清偿。

  典型案例:某企业破产案中,股东借款1000万元被认定为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因无剩余财产,股东债权未获清偿。

  (二)特殊情形的“穿透式审查”

  实质重于形式:对名为借款实为出资的,按出资处理,不认定为债权;

  关联交易审查:对股东与债务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按公允价值重新认定。

  数据支撑:2025年全国破产案件中,股东债权被认定为劣后债权的案件占比达53%。

  三、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1:某企业破产案中,股东甲提供借款500万元,法院认定为劣后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无剩余财产,股东债权未获清偿。

  案例2:某企业股东乙代偿债务300万元,法院认定为劣后债权。后因发现股东乙抽逃出资,法院裁定其债权清偿顺序劣后于其他劣后债权人。

  四、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一)企业融资策略

  避免股东借款:通过发行债券、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融资;

  规范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按公允价值签订合同,保留付款凭证。

  (二)债权人维权路径

  申请劣后认定:对股东债权,及时申请法院认定为劣后债权;

  参与财产分配:在普通债权清偿阶段,积极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三)股东自救策略

  提供有效担保:在借款时提供有效担保,提升债权清偿顺位;

  参与重整投资:通过参与重整计划,将债权转化为股权。

  典型案例:某企业股东通过参与重整计划,将500万元债权转化为10%的股权,企业重整成功后,股权价值提升至2000万元。

  结语:从“期限压力”到“顺位博弈”

  2025年法律修订通过细化破产程序期限规则、强化股东债权劣后认定,推动了破产程序的法治化进程。企业在面临破产时,既要善用期限规则争取程序主动权,也要防范债权劣后风险,在法治轨道上实现自救重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构建公平的市场退出机制,实现经济秩序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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