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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下的工程款支付困境与法律破解路径

时间:2025-06-11 09:59:14 来源: 作者:

   口头约定下的工程款支付困境与法律破解路径

  一、口头工程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证据规则

  在建设工程领域,口头约定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占比较高。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合同形式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需注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要求。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口头工程合同的认定遵循三重标准:

  实际履行事实的审查

  法院会重点核查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单、工程量签证单等客观证据。在某建工集团诉地产公司案中,法院通过审查混凝土送货单上的签字人员身份,结合施工日志记载的工期,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行业惯例的参照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10条,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01)中关于工程款支付节点的约定,可作为解释口头约定内容的参考。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条,与一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需其他证据补强。在某劳务分包纠纷案中,法院对包工头单方陈述不予采信,但结合监理日志记载的施工进度,最终支持农民工工资主张。

  二、工程款支付请求权的实现路径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要点

  当工程量存在争议时,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0条申请司法鉴定。需注意:

  鉴定机构选任:通过法院摇号或双方协商确定

  鉴定材料质证:重点审查施工图纸、变更签证的真实性

  现场勘验配合:法院可依职权组织勘验并制作笔录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需注意:

  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内

  权利范围:不包括违约金、利息等收益性债权

  特殊情形:装饰装修工程需满足"建筑物主体结构未竣工"要件

  实际施工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创设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制度。在某转包纠纷案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总承包单位和发包人,法院最终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特殊情形下的工程款支付救济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

  当合同约定"以业主付款为前提"时,需审查总包方是否尽到合理催告义务。在某总包单位拒付分包款案中,法院认定总包方未采取诉讼等必要措施主张债权,判决其不得援引"背靠背"条款抗辩。

  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别规定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25条,审计结论不作为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在某市政工程结算案中,法院突破财政评审结论,采纳双方实际履行的计价标准进行判决。

  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参照《民法典》第590条,需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在某停工索赔案中,法院认定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除承包人延误责任,但发包人仍需支付已完工程款。

  四、风险防范的实务建议

  过程证据的动态管理

  建议建立"三同步"证据体系:

  施工进度与签证同步

  材料采购与支付同步

  会议纪要与变更同步

  在某高速公路项目纠纷中,承包人通过完整保存周例会纪要,成功证明口头变更的工程量。

  新型支付方式的合规运用

  对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等支付方式,需注意:

  审查票据背书连续性

  评估保理公司资质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刑事报案的边界把控

  当发包方涉嫌恶意欠薪时,可依据《刑法》第276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需注意,单纯的民事纠纷不应刑事化处理,避免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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