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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合同效力与注销后执行可能性法律解析

时间:2025-06-13 14:25:06 来源: 作者:

   清算期间合同效力与注销后执行可能性法律解析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法人资格的存续状态直接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本文以《民法典》《企业破产法》为核心依据,系统解析清算期间合同效力认定规则,并探讨企业注销后的执行救济路径。

  一、清算期间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清算期间企业仍具有法人资格,但民事行为能力受限:

  有效合同情形

  履行清算义务所必需:如财产保管合同、审计委托合同

  维护债权人利益:如债务追偿授权书、债权转让协议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案》新增"清算必要合同"白名单制度

  无效合同情形

  超越清算目的:如继续生产经营合同、对外投资协议

  损害债权人利益:如低价转让财产合同、个别清偿债务合同

  典型案例:某贸易公司在清算期间签订仓储合同被判有效,因合同内容属于财产保管必要行为

  效力待定情形

  需经债权人会议追认:如重大资产处置合同、诉讼和解协议

  追认期限为债权人会议召开后15日

  二、合同效力的实务认定标准

  主体资格审查

  核查企业是否完成清算备案

  确认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效力

  合同目的审查

  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参考合同标的与清算目的关联度

  程序合规审查

  重大合同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5年《破产审判纪要》明确"网络会议表决"效力

  三、企业注销后的执行救济路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企业注销后执行救济存在三重路径:

  股东责任追偿

  适用情形:未依法清算即注销

  责任范围:以未缴出资为限承担补充赔偿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业股东因隐匿财产注销,被判承担全部债务

  清算责任人追偿

  适用情形: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

  赔偿范围:债权人直接损失

  2025年《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新增"清算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人承诺追偿

  适用情形:第三人书面承诺清偿债务

  效力认定:需经公证程序确认

  四、实务中的执行障碍破解

  执行主体变更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需提交注销证明、股东承诺书等材料

  执行回转程序

  适用情形:发现注销前隐匿财产

  时效要求: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

  刑事追责衔接

  涉嫌"妨害清算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刑事立案不影响民事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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