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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合同效力与注销后执行可能性法律解析
时间:2025-06-13 14:25:06 来源: 作者:
清算期间合同效力与注销后执行可能性法律解析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法人资格的存续状态直接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本文以《民法典》《企业破产法》为核心依据,系统解析清算期间合同效力认定规则,并探讨企业注销后的执行救济路径。
一、清算期间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清算期间企业仍具有法人资格,但民事行为能力受限:
有效合同情形
履行清算义务所必需:如财产保管合同、审计委托合同
维护债权人利益:如债务追偿授权书、债权转让协议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案》新增"清算必要合同"白名单制度
无效合同情形
超越清算目的:如继续生产经营合同、对外投资协议
损害债权人利益:如低价转让财产合同、个别清偿债务合同
典型案例:某贸易公司在清算期间签订仓储合同被判有效,因合同内容属于财产保管必要行为
效力待定情形
需经债权人会议追认:如重大资产处置合同、诉讼和解协议
追认期限为债权人会议召开后15日
二、合同效力的实务认定标准
主体资格审查
核查企业是否完成清算备案
确认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效力
合同目的审查
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参考合同标的与清算目的关联度
程序合规审查
重大合同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5年《破产审判纪要》明确"网络会议表决"效力
三、企业注销后的执行救济路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企业注销后执行救济存在三重路径:
股东责任追偿
适用情形:未依法清算即注销
责任范围:以未缴出资为限承担补充赔偿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业股东因隐匿财产注销,被判承担全部债务
清算责任人追偿
适用情形: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
赔偿范围:债权人直接损失
2025年《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新增"清算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人承诺追偿
适用情形:第三人书面承诺清偿债务
效力认定:需经公证程序确认
四、实务中的执行障碍破解
执行主体变更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需提交注销证明、股东承诺书等材料
执行回转程序
适用情形:发现注销前隐匿财产
时效要求: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
刑事追责衔接
涉嫌"妨害清算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刑事立案不影响民事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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