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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与破产清算:离婚能否成为“避债”捷径?

时间:2025-06-25 09:59:42 来源: 作者:

   夫妻债务与破产清算:离婚能否成为“避债”捷径?

  ——从法律视角看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分割逻辑

  在家庭财富管理与风险隔离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夫妻一方破产是否影响另一方财产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最新司法解释,结合2025年破产法修订动态,本文系统解析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分割逻辑,揭示“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要件:

  共债共签原则

  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文件(如借条、合同);

  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如微信确认、还款行为)。

  案例佐证:在苏州某企业主破产案中,其配偶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承认债务,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推定

  单方举债用于购置房产、子女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

  超出部分需债权人举证用于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认定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

  即使企业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另一方参与管理或收益共享,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风险提示:在杭州某房企破产案中,企业主配偶因长期参与公司财务审批,被法院认定对2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破产程序中的夫妻财产分割规则

  破产财产范围界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名下的全部财产,但下列财产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享有的份额;

  专属于配偶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继承所得)。

  实务提示:在深圳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审计发现债务人婚内转移资产至配偶账户,最终追回300万元纳入破产财产。

  离婚对债务清偿的影响

  离婚协议效力: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5条,债权人可主张撤销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行为。

  离婚后债务分担:若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即使离婚,配偶仍需在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南京某企业主与配偶离婚时约定“债务各自承担”,后债权人起诉要求配偶偿还150万元共同债务,法院支持债权人诉求。

  三、“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与实务应对

  刑事风险:妨害清算罪

  根据《刑法》第162条,隐匿、转移破产企业财产,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成都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债务人通过“假离婚”转移房产,夫妻双双获刑。

  民事风险:债务追偿

  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主张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在广州某物流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追回债务人离婚后赠与前妻的房产,清偿率提升12%。

  实务建议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前,通过律师调查令核查债务人婚姻状况及财产去向;

  配偶方:若未参与经营,需保留独立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财产分割协议等证据。

  四、最新法律动态对实务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修订

  2025年修订草案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即便该财产已登记在配偶名下。

  金融监管协同

  央行与最高法建立“破产企业账户信息共享机制”,债务人婚内大额转账将触发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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