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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利益冲突:法律规制与实务应对
时间:2025-06-26 09:18:06 来源: 作者: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利益冲突:法律规制与实务应对
一、利益冲突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核心表现
股东代表诉讼(Derivative Action)作为公司治理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制度设计旨在解决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时,中小股东代位行使公司诉权的问题。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极易引发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
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背离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以“公司利益受损”为前提。但实务中,部分股东可能借诉讼之名行谋取私利之实,例如通过诉讼拖延公司重大决策、干扰正常经营,甚至与第三方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用代表诉讼冻结公司并购案的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股东行使诉权不得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否则构成权利滥用。”
原告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分化
在封闭性公司中,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提起诉讼后,其他股东可能因诉讼结果影响股权价值而产生分歧。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补充规定,法院可依职权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但如何平衡多数股东意志与少数股东权利仍存在争议。
股东与代理律师的利益捆绑
部分律师事务所以“风险代理”模式承接代表诉讼案件,通过“胜诉分成”激励股东提起诉讼。这种模式虽能降低股东维权成本,但可能诱发过度诉讼。某地方法院曾判决一起案件,因律师费占比超过胜诉利益的30%,最终认定代理协议部分条款无效。
二、最新法律规制框架与裁判趋势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对利益冲突的规制呈现三大特点:
前置程序刚性化
新法第189条明确要求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仅在“拒绝或30日内未起诉”时方可自行起诉。在“康美药业案”中,法院严格审查原告股东是否履行前置程序,对未穷尽内部救济的诉求直接驳回。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激活
为遏制恶意诉讼,《公司法解释二》规定,被告可申请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实务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原告持股比例、诉讼标的金额及过往诉讼记录等因素。例如,某股东持股1%却起诉要求公司赔偿10亿元,法院责令其提供2000万元担保金。
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完善
新规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主动审查原告是否存在“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曾受行政处罚”等利益冲突情形。在一起股权纠纷案中,原告股东因同时担任被告公司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被法院裁定丧失“代位诉讼资格”。
三、实务中的风险防范建议
公司层面:构建防火墙制度
在章程中细化代表诉讼的提起条件,如设置“重大损失”量化标准(如占净资产5%以上);
建立独立董事专项审查机制,对诉讼必要性进行第三方评估。
股东层面:规范诉讼行为
提起诉讼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诉讼目的的正当性;
避免在诉讼期间转让股权,防止被认定为“诉讼投机”。
司法层面:强化程序审查
法院应主动调查原告资金来源,防范“职业原告”现象;
探索建立代表诉讼败诉方补偿机制,平衡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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