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分享:

在线留言 message

姓名(*)
姓别:
电话(*)
留言:

注:“ ( * )”号为必填项

行业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相关资讯 > 行业新闻

北京破产终结后股东责任追究全解析:法律红线与实务操作指南

时间:2025-07-03 10:35:25 来源: 作者:

   北京破产终结后股东责任追究全解析:法律红线与实务操作指南

  在北京法院系统“深化执行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中,破产终结后股东责任追究成为焦点。202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对“恶意破产”“程序性破产”案件,建立“穿透式审查+实质性追责”机制。本文以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为样本,系统梳理股东责任追究的五大核心路径。

  一、法律依据: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23条及2025年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突破股东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实施“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义务人责任:董事、控股股东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导致财产贬值,需在损失范围内赔偿。

  出资加速到期:对认缴制下未到期出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特色规定:北京金融法院创新“股东责任预评估机制”,在破产立案时即对股东资信状况进行穿透调查。

  二、实务判定:股东责任追究的“四维标准”

  人格混同认定

  财务混同: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频繁往来(如北京某贸易公司案,股东3年内转账237次)。

  业务混同:股东以个人名义对外签约,但合同标的归属公司。

  2025年新规:电子数据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可直接证明人格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

  母公司通过“资金池”集中管理子公司资金(如某集团案,资金集中度达92%)。

  母公司决定子公司从事高风险业务,导致资不抵债。

  资本显著不足

  注册资本与经营规模严重不匹配(如注册资本50万元,却承接5000万元项目)。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开展业务。

  恶意逃债行为

  破产前突击减资、无偿转让财产、虚构债务。

  对此类行为,法院可依据《刑法》第162条追究“虚假破产罪”。

  三、执行程序:股东财产追索的“三步攻略”

  追加被执行人

  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附股东人格混同证据(如银行流水、审计报告)。法院需在30日内作出裁定。

  举证责任倒置

  若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2025年新规明确,一人公司股东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否则直接推定人格混同。

  执行范围限定

  原则上仅能执行股东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财产,但若存在“恶意逃债”情形,可突破该限制(如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案,股东被执行个人房产)。

  四、典型案例:北京法院如何突破股东有限责任?

  案例1: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控股股东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870万元,法院认定人格混同,判令股东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案例2:某餐饮集团破产案,母公司通过“品牌使用费”名义抽逃资金,法院判令母公司返还1.2亿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五、风险提示:这些行为将触发股东连带责任

  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即使有“临时借款”协议,频繁往来仍可能被认定为财务混同。

  统一调配子公司资金:未签订书面协议或支付合理对价,可能构成过度控制。

  破产前突击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或未清偿债务即减资,可能被撤销并追究股东责任。

  结语:股东有限责任的“安全港”正在缩窄

  随着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细化,股东“安全港”的边界日益清晰。债权人需建立“穿透式维权思维”,在诉讼与执行阶段同步搜集股东责任证据,构建“公司+股东”的双重追责体系。

上一篇:破产终结后股东财产能否“兜底”?法人人格否认的实务判定标准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资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