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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破产重整债务削减指南:法律框架下的“减债”空间与实务边界

时间:2025-07-03 11:31:36 来源: 作者:

   2025破产重整债务削减指南:法律框架下的“减债”空间与实务边界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削减幅度始终是债权人关注的焦点。2025年《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六)明确,重整计划对债务的调整需遵循“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与“企业再生可能性”双重原则。本文以最新司法数据为支撑,系统解析债务削减的五大核心规则。

  一、债务削减的“双重上限”

  法定清偿率底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不得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模拟清偿率。2025年北京一中院数据显示,重整案件平均清偿率(18.7%)较清算案件(5.3%)高出2.5倍。

  股东权益调整前置

  若股东未让渡全部股权,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不得低于30%。某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控股股东让渡50%股权后,普通债权清偿率从15%提升至35%。

  二、不同债权的差异化处理

  有财产担保债权

  原则上不受重整计划影响,但2025年新规允许担保债权延期受偿,最长不超过5年。

  若担保物估值超过债权30%,超出部分需纳入普通债权分配。

  职工债权与税款债权

  必须全额清偿,否则重整计划无法通过。某制造企业重整案中,因未预留职工债权,被法院裁定驳回重整申请。

  普通债权

  可通过“债转股”“延期支付”“折扣清偿”等方式削减。某房地产企业重整案中,30亿元债权通过“20%现金+80%股权”组合清偿。

  三、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规则

  分组表决机制

  债权分设: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

  通过标准:各组出席人数+债权金额“双过半”同意。

  强制批准权行使

  若部分组反对,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强制批准,但需满足:

  至少有一组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

  普通债权清偿率不低于清算状态。

  典型案例:某零售企业重整案中,普通债权组反对削减方案,法院强制批准后,清偿率从模拟清算的8%提升至22%。

  四、重整失败的“二次清算”风险

  若重整计划执行失败,法院可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此时:

  已清偿债权:原则上不得要求返还。

  未清偿债权:按清算程序参与分配,但清偿率通常低于重整计划。

  数据支撑:2025年最高法工作报告显示,重整失败转清算的案件中,普通债权清偿率从重整时的15%降至清算时的5%。

  五、债权人权益保护策略

  参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行使表决权,重点核查财产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

  申请更换管理人:若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或履职不当,可向法院申请更换。

  启动衍生诉讼:对债务人欺诈转让财产、高管侵占资产等行为,可在重整程序中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

  结语:重整债务削减是“商业谈判”更是“法律博弈”

  在法治化破产框架下,债务削减幅度需兼顾“企业再生”与“债权人保护”。债权人应提升法律意识,通过程序参与实现权益最大化;债务人企业则需认识到,重整不是“逃废债”的避风港,诚信履约才是市场生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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