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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强制执行两年后,权利是否依然有效?
时间:2025-07-07 13:42:21 来源: 作者: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两年后,权利是否依然有效?
一、执行时效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认定
(一)两年执行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以下日期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典型案例:某劳动仲裁裁决要求用人单位分三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一期履行期为2023年12月31日。劳动者于2025年12月申请执行,法院认定未超时效。
(二)执行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中止情形:
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如疫情封控、重大疾病)
某劳动者因突发脑梗住院治疗,执行时效中止,恢复后继续计算。
中断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发送催告函)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签订还款协议)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还款承诺书》,导致执行时效重新计算。
二、超过两年执行时效的处理规则
(一)法院的主动审查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法院应对执行时效进行被动审查。某劳动者超时效申请执行,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法院仍予受理。
(二)义务人的异议权行使
异议提出方式:
需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某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被法院驳回异议申请。
异议审查标准:
法院仅审查执行时效是否届满,不审查实体权利义务。某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因超时效未获执行。
三、实务操作建议与新型争议应对
(一)时效管理策略
建立催告台账:
每年12月31日前对即将超期的债权进行书面确认
保留邮寄凭证、微信记录等证据
执行和解程序:
与用人单位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新的履行期限。某建设公司通过和解分期偿还债务,避免被纳入失信名单。
(二)特殊情形的司法认定
建设工程领域执行难点:
某工程承包方申请执行工程款,因发包方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封,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认定承包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主播合作关系执行问题:
某主播申请执行合作分成款,因合同性质认定争议导致执行受阻。法院通过审查实际用工关系,最终确认劳动关系并强制执行。
(三)刑事风险防范
若发现用人单位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向公安机关报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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