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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清算案中股东未缴注册资本的责任追究路径

时间:2025-07-08 10:01:40 来源: 作者:

   虚假破产清算案中股东未缴注册资本的责任追究路径

  一、虚假破产与股东出资责任的关联性

  根据202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的核心要件包括"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未缴注册资本往往成为虚假破产的重要手段。例如,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的某化工公司破产案中,股东通过0元股权转让、延长出资期限等方式,试图规避出资义务,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认缴机制、逃避债务",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一)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

  《公司法》第28条

  明确规定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35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二)虚假破产中股东责任的特殊情形

  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适用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即使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也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例如,北京西城法院首例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中,法院直接适用新《公司法》第54条,判决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

  若股东在破产前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情的,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要求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铯公司案例中,法院认定转让人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需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二、追究股东责任的司法程序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管理人作为起诉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负有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职责,可代表破产企业向未缴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

  债权人直接起诉

  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以自己名义直接要求未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需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证据收集与诉讼策略

  核心证据清单

  公司章程与出资协议:证明股东认缴出资的金额与期限。

  股权转让记录:若存在股权转让,需调取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财务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资本实缴情况与资金流向。

  执行终本裁定: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触发加速到期条件。

  诉讼时效与管辖

  时效:依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3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管辖:由破产企业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股权转让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案例

  (一)民事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

  在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法院判决原股东闫某甲、贾某某在未出资的5000万元范围内,对破产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信用惩戒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与出境。

  (二)刑事责任

  虚假破产罪的认定

  若股东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方式实施虚假破产,且损害债权人利益达50万元以上,将依据《刑法》第162条之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某房企通过虚假集资非法吸储被追究刑责,主管人员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妨害清算罪的叠加处罚

  在破产过程中隐匿会计账簿、转移财产的,可能同时构成《刑法》第162条的妨害清算罪,与虚假破产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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