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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处理:流程、清偿顺序与实务指南

时间:2025-07-17 10:09:08 来源: 作者:

   北京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处理:流程、清偿顺序与实务指南

  202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涉及破产重整、清算、和解三种程序,财产分配问题备受关注。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及北京市最新司法实践,解析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的法律逻辑与实操要点。

  一、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与北京特色规定

  根据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正案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北京企业破产清算需遵循以下核心流程:

  申请与受理

  申请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可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材料要求: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职工安置方案。

  快速受理机制:符合条件的小额破产案件可在15日内完成受理。

  管理人指定

  选任方式:北京法院采取“摇号+竞标”双轨制选任管理人。

  资质要求:管理人须为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内机构。

  特殊规定:涉及房地产项目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需包含专业评估人员。

  债权申报与审查

  申报期限:自法院公告之日起45日。

  申报方式: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线申报。

  审查标准:管理人需结合债务人账簿、合同、转账记录等实质审查。

  财产变价与分配

  变价原则:网络拍卖优先。

  特殊资产处置:股权类资产需经专业评估机构估值,房地产项目需通过北京市住建委备案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分配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

  二、破产清算财产的法定范围与界定标准

  根据2025年《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及司法解释,纳入清算的财产包括:

  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房产、设备、知识产权、银行存款等有形资产。

  对外投资的股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性权利。

  特殊财产的处理

  电子财产:区块链存证的虚拟财产需纳入清算范围。

  设定担保的财产:担保权人可优先受偿,但超出担保价值的部分需纳入普通债权分配。

  排除清算的财产

  股东个人财产。

  设定担保的财产。

  案例佐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物流公司案中,股东实缴出资存在缺口,被判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知识产权通过专业评估溢价200%成交,纳入清算财产。

  三、实务操作指南:管理人职责与债权人参与

  管理人的核心职责

  财产核查: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编制财产清单。

  财产管理:对易贬损财产及时变价处置,对特殊财产委托专业机构评估。

  分配方案制定: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并报法院裁定。

  债权人的参与与监督

  债权申报:需在法院公告的45日内提交债权证明、利息计算明细等材料。

  异议程序:对管理人核定的债权或分配方案不服,可在债权人会议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举报:发现管理人挪用财产或股东转移资产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股东的自我保护

  出资义务履行:确保已按章程规定实缴出资,保留出资凭证。

  公司治理规范:避免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保留股东会决议、财务账簿等证明公司独立性的证据。

  清算程序参与:积极监督清算组工作,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

  四、最新立法动态: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影响

  简易注销程序

  对无债务或已清偿债务的有限公司,可适用简易程序注销,但需全体股东签署《无债务承诺书》。

  信用惩戒机制

  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担任高管。

  跨境破产承认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法院可承认境外破产裁决,协调跨境债务处理。

  结语

  北京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处理,既是法律程序,更是市场信心的重建过程。通过“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股东责任强化”“债权人程序参与”等制度设计,法律在保障分配公平与提升清算效率之间找到了平衡点。管理人需专业履职,债权人需积极监督,企业需合规退出,共同推动首都营商环境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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