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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破产工程款优先权解析: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指南

时间:2025-07-17 11:26:42 来源: 作者:

   北京公司破产工程款优先权解析: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指南

  2025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商业综合体破产案中,承包人通过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优先清偿,清偿率达65%。这一案例凸显了工程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核心作用。本文结合《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及北京市最新司法实践,解析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路径与实操要点。

  一、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定基础与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确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细化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范围及期限。

  适用条件

  主体资格:合法承包人(需具备施工资质)或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

  工程性质:合法建设工程(需取得施工许可证),且为不可移动的不动产。

  权利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最长期限为18个月(2025年新规延长)。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与限制

  包含项目

  直接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需提供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

  合理利润:按合同约定或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2025年北京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为8%)。

  停窝工损失:需经监理单位确认(如湖里区某地铁项目获赔320万元)。

  排除项目

  违约金与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质量保证金:需扣除3%质保金(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需提供双倍返还约定证明。

  三、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顺序与实务操作

  清偿顺序

  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如诉讼费、管理人报酬)。

  第二顺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

  第三顺位:职工债权(工资、社保等)。

  第四顺位:税款债权(2025年新规提升优先级)。

  普通债权:剩余财产按比例清偿。

  实务操作指南

  权利确认:承包人需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需提供工程合同、验收记录、结算协议等)。

  证据固定:保留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付款记录、催告函等原始凭证,建议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备案。

  法律程序

  诉前调解: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诉讼策略:在起诉状中明确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并主张工程款本金及合理利润。

  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发包方银行账户或未售房产(2025年新规允许查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最新立法动态与实务启示

  电子证据的法定效力:区块链存证的施工合同、付款记录等电子证据可直接采信。

  举证责任倒置: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如施工合同),发包人需自证已支付工程款。

  跨境工程特殊处理:涉及境外施工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需经北京市商务局备案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结语

  北京公司破产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需以法律程序为基石,以证据规则为武器。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工程性质认定”“权利行使期限把控”三重策略,承包人可有效提升优先受偿成功率。法律不仅为承包人提供了优先清偿路径,更通过制度设计平衡了发包人、其他债权人与农民工权益,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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