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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诉企业能否启动清算程序?法律视角下的破局之道

时间:2025-07-17 10:18:47 来源: 作者:

   北京涉诉企业能否启动清算程序?法律视角下的破局之道

  2025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企业因未决诉讼被债权人申请清算,引发“涉诉企业能否清算”的争议。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及北京市司法实践,解析涉诉企业清算的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

  一、涉诉企业清算的法定可行性

  诉讼不影响清算启动

  根据2025年《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申请破产,无论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某案例中明确:“诉讼状态非清算障碍,管理人可代表公司继续诉讼”。

  清算对诉讼的实质影响

  诉讼主体变更:清算组成立后,诉讼权利义务由清算组承继,原企业法人丧失诉讼资格。

  诉讼程序衔接:未决诉讼需经管理人确认债权后,纳入清算财产分配范围。例如,某物流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诉讼追回应收账款,纳入破产财产。

  二、涉诉企业清算的特殊规则

  管理人的诉讼职责

  接管与应诉:管理人需接管企业印章、账簿,代表企业参与诉讼。2025年北京市某案中,管理人因未及时应诉导致资产流失,被法院追究责任。

  诉讼策略制定:管理人可主张诉讼中止或和解,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通过调解降低债务规模。

  债权人的诉讼权利

  债权申报延伸:债权人需在法院公告的45日内申报债权,包括诉讼主张的债权。

  股东责任追究:债权人可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务操作指南:涉诉企业清算的流程与风险防范

  清算启动阶段

  材料准备:除常规破产申请材料外,涉诉企业需提交诉讼案件清单、法院受理通知书等。

  法院审查重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涉诉企业需证明“诉讼不影响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否则可能裁定不予受理。

  清算进行阶段

  财产保全: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冻结涉诉资产,防止转移。例如,某制造公司案中,管理人通过保全追回被转移的设备。

  诉讼结果处理:胜诉债权纳入普通债权清偿,败诉则调整清算方案。2025年苏州某企业案中,诉讼败诉导致普通债权清偿率下降15%。

  债权人维权策略

  证据固定:保留合同、转账记录、诉讼文书等,建议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备案。

  异议程序: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起诉。

  四、最新立法动态与实务影响

  电子诉讼的全面适用

  2025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北京法院允许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在线立案、开庭,涉诉企业清算效率提升30%。

  跨境诉讼协调机制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涉外涉诉企业可申请境外破产程序承认,例如某外资企业通过香港法院判决在内地参与清算。

  结语

  北京涉诉企业能否清算,核心在于法律程序与诉讼管理的平衡。通过“管理人专业履职”“债权人主动监督”“司法程序创新”三重机制,法律在保障诉讼权利与清算效率之间找到了平衡点。涉诉企业应积极运用法律工具,债权人则需精准维权,共同推动市场秩序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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