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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涉诉企业能否启动清算程序?法律视角下的破局之道
时间:2025-07-17 10:18:47 来源: 作者:
北京涉诉企业能否启动清算程序?法律视角下的破局之道
2025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企业因未决诉讼被债权人申请清算,引发“涉诉企业能否清算”的争议。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及北京市司法实践,解析涉诉企业清算的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
一、涉诉企业清算的法定可行性
诉讼不影响清算启动
根据2025年《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申请破产,无论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某案例中明确:“诉讼状态非清算障碍,管理人可代表公司继续诉讼”。
清算对诉讼的实质影响
诉讼主体变更:清算组成立后,诉讼权利义务由清算组承继,原企业法人丧失诉讼资格。
诉讼程序衔接:未决诉讼需经管理人确认债权后,纳入清算财产分配范围。例如,某物流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诉讼追回应收账款,纳入破产财产。
二、涉诉企业清算的特殊规则
管理人的诉讼职责
接管与应诉:管理人需接管企业印章、账簿,代表企业参与诉讼。2025年北京市某案中,管理人因未及时应诉导致资产流失,被法院追究责任。
诉讼策略制定:管理人可主张诉讼中止或和解,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通过调解降低债务规模。
债权人的诉讼权利
债权申报延伸:债权人需在法院公告的45日内申报债权,包括诉讼主张的债权。
股东责任追究:债权人可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务操作指南:涉诉企业清算的流程与风险防范
清算启动阶段
材料准备:除常规破产申请材料外,涉诉企业需提交诉讼案件清单、法院受理通知书等。
法院审查重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涉诉企业需证明“诉讼不影响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否则可能裁定不予受理。
清算进行阶段
财产保全: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冻结涉诉资产,防止转移。例如,某制造公司案中,管理人通过保全追回被转移的设备。
诉讼结果处理:胜诉债权纳入普通债权清偿,败诉则调整清算方案。2025年苏州某企业案中,诉讼败诉导致普通债权清偿率下降15%。
债权人维权策略
证据固定:保留合同、转账记录、诉讼文书等,建议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备案。
异议程序: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起诉。
四、最新立法动态与实务影响
电子诉讼的全面适用
2025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北京法院允许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在线立案、开庭,涉诉企业清算效率提升30%。
跨境诉讼协调机制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涉外涉诉企业可申请境外破产程序承认,例如某外资企业通过香港法院判决在内地参与清算。
结语
北京涉诉企业能否清算,核心在于法律程序与诉讼管理的平衡。通过“管理人专业履职”“债权人主动监督”“司法程序创新”三重机制,法律在保障诉讼权利与清算效率之间找到了平衡点。涉诉企业应积极运用法律工具,债权人则需精准维权,共同推动市场秩序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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