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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如何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时间:2025-07-25 09:18:46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如何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一、法律框架与核心原则

  根据202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严格规范。法律明确禁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强调,破产程序的核心在于集中清偿,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债务公平清理。

  (一)诉讼权利的限制与例外

  代位权诉讼的禁止

  当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不得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及2025年司法解释,债权人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而非通过诉讼途径。例如,在贵阳法务处理的某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代位权诉讼可能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原则,债权人需通过管理人追收债务。

  债务人破产后的权利行使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主张代位权需通过管理人。管理人负责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债权人应通过管理人行使权利。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显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受债务人破产债权范围约束,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二)特殊情形下的诉讼路径

  股东责任追究

  若发现股东抽逃出资或滥用权利,债权人可单独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例如,2025年江苏某案中,股东抽逃800万元被法院判决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管理人责任诉讼

  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导致财产损失时,债权人可提起诉讼。2025年上海某案中,管理人因隐匿资产被判赔偿300万元,依据是管理人需证明已尽到专业注意义务。

  二、实务操作指南

  (一)债权申报与确认

  申报时效与证据要求

  债权人需在法院公告的申报期内(通常为1-3个月)提交债权证明,逾期可补充申报但需自担审查费。证据需包括合同、转账记录、对账单等原始凭证,特殊债权需公证或第三方存证。

  电子送达与举证责任

  2025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法院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债权人主张股东转移资产时,只需提供初步证据(如银行流水),股东需自证清白。

  (二)债权人会议参与

  表决权行使

  对重整计划、财产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普通债权组需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债权额超2/3.债权人可委派代表列席管理人会议,查阅财务账册。

  监督与异议

  债权人发现管理人隐匿资产或股东抽逃出资时,应及时提出异议。2025年广州某案中,债权人通过审计发现管理人隐匿资产,成功追回损失。

  (三)财产保全与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财产,防止转移。例如,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诉前保全成功冻结股东抽逃的资金。

  小额诉讼快速审理

  符合条件的小额债权纠纷(如标的额低于10万元)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提高维权效率。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一)指导案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案

  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该案例明确,汇票的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苏州某企业破产案

  某制造企业破产时,政府拨付职工安置专项资金50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300万元。法院判决安置费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保,普通债权清偿率35%。此案暴露出专项资金需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的问题,同时强调清算期间债权人仍可起诉股东转移资产。

  四、最新立法动态与趋势

  (一)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要点

  预重整程序优先

  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可先进行预重整,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高破产重整效率。

  跨境破产承认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法院可承认境外破产裁决,协调跨境债务处理,促进国际破产合作。

  (二)司法实践趋势

  严格审查战略投资者资质

  重点核查资金来源及履约能力,防止虚假重整。例如,江苏某重整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后,因投资者未按约定注入资金,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并解除重整计划。

  债权人权利扩张

  允许债权人委员会聘请专业机构参与破产管理,增强债权人监督力度。

  五、结论与启示

  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严格规范,但通过合法途径仍可有效维护权益。债权人应积极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并在发现股东或管理人违法行为时及时提起诉讼。同时,关注最新立法动态,利用预重整、跨境破产承认等新制度,提高债权回收率。破产程序并非“逃废债”的避风港,诚信履约才是企业市场生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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