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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破产的法定条件与实务操作解析
时间:2025-08-04 10:17:26 来源: 作者:
企业申请破产的法定条件与实务操作解析
一、法律框架与申请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企业申请破产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
核心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已到偿还期限,企业缺乏清偿能力(客观无资金/资产,或主观无偿债意愿)。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需通过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等证据证明。
例外情形:企业虽资产大于负债,但主要资产无法变现(如存货积压、设备专用性强),或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亦可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材料要求:
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
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名单。
职工安置预案、工资支付及社保缴纳情况。
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审计报告。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
核心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需提供有效证据(如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
债权人可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但需符合法院审查标准。
特殊情形:
执行转破产(执转破):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
(三)出资人申请破产
适用情形: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二、实务操作流程与典型案例
(一)申请与审查流程
法院审查重点:
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原因(双重标准:不能清偿+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证据充分性(如债权人需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
程序衔接:
执转破程序: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如南京中院处理的某控股集团12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法院审查法人人格混同程度后裁定实质合并。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南京某控股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2025年)
案情:集团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涉及122家关联企业。
处理:法院认定各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裁定实质合并重整,引入重整投资化解债务近1000亿元。
启示:关联企业破产需平衡效率与公平,实质合并可避免程序空转,最大化债权人利益。
案例2:深圳首宗个人“执转破”案(2025年)
案情:林某因投资失败负债140万元,经执行程序后申请个人破产。
处理:法院通过“执转破”程序批准重整计划,林某按月偿还债务,保留必要生活支出。
启示: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程序衔接,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法治化救济途径。
三、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一)企业合规建议
避免程序滥用:
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申请破产,否则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25条)。
债权人应审慎行使权利,恶意申请破产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材料准备:
债务人需提交完整财务资料,债权人需提供债务不能清偿的充分证据。
(二)债权人维权策略
及时申报债权:
在管理人公告的期限内申报,逾期可能丧失受偿权利。
参与程序监督:
出席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
(三)特殊情形处理
执行依据为调解书:仍可申请破产,但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下落不明:可申请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确保程序公正。
四、结语
企业申请破产是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或重生的关键路径。2025年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高效衔接执行与破产程序,既化解执行积案,又优化资源配置。企业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债权人应积极主张权利,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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