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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与破产清算:法律框架下的程序关联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08-05 09:26:02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与破产清算:法律框架下的程序关联与实务操作

  一、破产程序与破产清算的法定关系

  根据202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程序是一个涵盖多种清偿方式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其中破产清算作为核心程序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一)法律条文中的程序界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应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这表明破产清算并非破产程序的全部内容,而是特定情形下的法定处理方式。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破产原因认定:债务人需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个要件。

  程序启动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均可申请破产清算,但需经法院裁定受理。

  (二)实务操作中的程序衔接

  在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法院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管理人指定:法院裁定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

  财产清理与分配:管理人接管后,需在6个月内完成财产状况调查、债权申报审核及分配方案制定。

  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清算的特殊法律规则

  (一)企业自行清算的合法性边界

  根据2025年司法实践,企业可自行申请破产清算,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条件限制:企业需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程序要求

  成立清算组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申报

  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

  法律责任:隐匿财产、虚假清算等行为将导致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二)清算中的特殊情形处理

  未清算企业的处理: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的,债权人可申请破产清算。

  跨境破产的效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需经我国法院承认后方可执行。

  三、典型案例分析与实务启示

  (一)案例一:某制造企业自行清算纠纷

  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经营不善申请自行破产清算,但清算过程中被发现隐匿价值2000万元的固定资产。

  法院裁量

  撤销已进行的清算程序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所得

  重新指定管理人进行清算

  实务启示:企业自行清算需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机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产核查。

  (二)案例二: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债权受偿

  案情简介:某房企破产时,普通债权清偿率不足10%,但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条

  实务启示: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依法制定分配方案。

  四、最新政策动态与合规建议

  (一)2025年立法修订要点

  管理人制度完善

  明确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建立管理人履职评估机制

  跨境破产协作

  加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

  建立跨境破产信息共享平台

  (二)企业合规操作指引

  风险防范

  定期进行财务健康诊断

  建立债务预警机制

  程序参与

  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应配合管理人工作,提供完整财务资料

  结语

  破产程序与破产清算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救济之间的智慧。随着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破产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公平性得到进一步提升。实务中,各方主体应准确把握程序规则,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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