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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时效限制:法律解析与实务建议

时间:2025-08-05 11:17:19 来源: 作者:

   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时效限制:法律解析与实务建议

  一、法律框架与核心规则

  根据2025年最新《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适用,且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可能因债权人申报债权而中断,但抵押权的行使仍受严格时效限制。

  (一)时效计算的特殊情形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的行为,视为对主债权的履行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例如,某债权人2023年1月申报债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原定2025年1月届满,中断后重新计算至2026年1月。

  破产程序中的特殊规定

  债权申报期限: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抵押权行使期限:抵押权人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含中断后的重新计算期)主张抵押权,否则丧失优先受偿权。

  (二)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典型案例

  吉盛公司诉天地人公司抵押权纠纷案:最高法院认定,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即使主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仍丧失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抵押权的行使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直接挂钩,执行程序不替代抵押权的主动主张。

  实务影响

  抵押权人需在破产程序中及时申报债权并明确主张抵押权,避免因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丧失。

  管理人应审查抵押权是否在法定时效内,对超期主张的抵押权不予确认。

  二、实务操作中的关键节点

  (一)抵押权人的应对策略

  时效管理

  制作主债权诉讼时效台账,记录申报债权、起诉等中断事由。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立即向管理人提交抵押权证明文件,并主张优先受偿。

  权利主张方式

  书面申报:在债权申报表中明确标注“有财产担保”,并附抵押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

  参加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中提出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议案,要求管理人单独列示抵押财产分配方案。

  (二)管理人的审查义务

  时效核查

  核对主债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及剩余期限。

  对超期主张的抵押权,书面告知抵押权人法律后果,并留存证据。

  财产分配

  优先清偿经确认的抵押债权,剩余财产再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顺序分配。

  对时效届满的抵押权,降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最新政策动态与合规建议

  (一)立法修订要点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明确抵押权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管理人认可等。

  规定管理人未审查抵押权时效的法律责任,提升程序规范性。

  跨境破产协作

  在跨境破产案件中,抵押权时效认定参照主债权所在国的法律,但优先适用法院地法(《企业破产法》第五条)。

  (二)实务操作指引

  抵押权人视角

  提前规划: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危机时,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破产程序启动后被动。

  补充申报:如错过首次债权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的财产不再补充分配。

  管理人视角

  建立时效台账:记录每笔抵押债权的主债权诉讼时效起止日期、中断事由。

  风险提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对超期抵押权进行特别说明,避免后续争议。

  结语

  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时效限制是法律对效率与公平的平衡。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表明,抵押权人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主动行权,否则将丧失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依法审查抵押权时效,确保财产分配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各方主体应充分利用法律规则,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债权最大化保护与资源高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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