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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时,股东出资如何清偿?解析出资人权益的顺位规则

时间:2025-08-12 14:44:09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时,股东出资如何清偿?解析出资人权益的顺位规则

  一、出资人权益的法律定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款→普通债权→出资人权益。这一法定顺位在2024年修订时未作实质性修改,但最高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8条新增例外情形——对恶意抽逃出资的股东,其权益清偿顺位可降至普通债权之后。

  二、出资人权益的清偿顺位详解

  (一)常规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包括诉讼费、管理人报酬、继续营业的借款等。在某房企破产案中,环境整治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保障了生态修复。

  职工债权:涵盖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上海某音公司破产案中,职工债权100%清偿,体现了《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强制性规定。

  社保与税款:某机械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税款债权清偿率达95%,显示公法债权优先于私法债权的立法逻辑。

  普通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等。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仅12.7%,凸显出资人权益的劣后性。

  出资人权益:仅在财产充足时才获清偿。某新能源企业重整案中,股东权益因企业重整成功获得5%的清偿。

  (二)特殊情形下的顺位调整

  1. 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在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股东尚有3000万元出资未缴足。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责令该股东补足出资,其权益顺位降至普通债权之后。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对此作出程序性规定。

  2.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上海某音公司破产案中,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原股东保留50%股权。这种"以股抵债"模式在2024年最高院《破产审判工作要点》中被明确为合法操作。

  3. 恶意抽逃出资

  北京金融法院在某财务公司破产案中,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将该股东权益顺位调整至普通债权之后清偿。

  三、出资人权益保护的最新司法实践

  (一)出资人组表决机制

  在某房企破产重整案中,出资人组通过特别决议,将原股东权益稀释至35%。最高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确立出资人组的表决规则:需经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出资人权益的例外清偿

  滚动清偿安排:某新能源企业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承诺未来三年利润的30%用于清偿剩余债务,该安排获法院批准。

  信托计划安排:在某化工集团破产案中,出资人权益被置入信托计划,通过未来收益逐步清偿债权人。

  (三)跨境出资的特殊处理

  上海破产法庭在某外资企业破产案中,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对境外股东出资采用"双重标准":既尊重公司章程约定,又符合中国破产法规定。

  四、对投资者的风险防范建议

  完善出资协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出资瑕疵的责任条款,避免因他人过错导致权益贬损。

  关注企业财务状况:定期查阅企业财务报表,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参与重整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积极行使表决权,通过出资人组会议维护权益。

  利用跨境司法协作:对境外投资,应提前了解投资目的地国的破产法律规定,建立跨境债权保障机制。

  五、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在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法院依据《九民纪要》第6条,认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即使未届出资期限。该判决突破传统公司法规则,强化债权人保护。

  案例二:出资人权益的零清偿

  某房企破产案中,因普通债权清偿率不足1%,出资人权益最终未获任何分配。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案例三:跨境出资的特殊处理

  在某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子公司破产案中,境外股东通过"平行破产"程序,在内地与香港法院间建立司法协作,最终实现出资人权益的部分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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