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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的破产债权清偿全流程解析:2025年最新规则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08-13 17:25:39 来源: 作者:

   有担保的破产债权清偿全流程解析:2025年最新规则与实务操作

  一、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

  (一)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确立了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超级优先权",其核心要点包括:

  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债权基于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特定财产指向性:优先受偿权仅及于担保物本身,不涉及债务人其他财产。

  典型案例:在某商业综合体破产案中,银行对商场房产享有抵押权,法院裁定银行就房产变现款优先受偿,剩余资金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特殊规则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优先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需先从担保物变价款中支付,但2025年司法解释明确,担保债权人仅需承担与其债权相关的部分费用。

  同一财产多担保的清偿顺序

  登记优先原则: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受偿。

  比例清偿原则:未登记的抵押权,按债权比例受偿。

  实务要点:在某工厂破产案中,两家银行均对设备享有抵押权,法院按登记时间先后裁定第一顺位银行全额受偿,第二顺位银行就剩余价款按比例受偿。

  二、担保债权清偿的实务操作流程

  (一)管理人接管后的权利行使

  担保物评估与变现:管理人需委托专业机构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并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

  清偿方案制定:管理人应制定《担保债权清偿方案》,明确各担保债权人的受偿顺序、金额及方式。

  操作指引:管理人需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30日内完成担保物评估,并在债权人会议上报告清偿方案。

  (二)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救济

  清偿方案异议权:担保债权人对清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要求管理人调整。

  司法确认请求权:对管理人决定的清偿方案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

  典型案例:在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中,担保债权人对管理人制定的清偿方案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调整了部分清偿顺序。

  三、担保债权清偿的特殊情形处理

  (一)担保物不足清偿时的处理

  剩余债权转普通债权: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担保物变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的,剩余债权转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补充担保的可行性: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补充担保,以保障债权实现。

  实务建议:担保债权人应积极参与重整计划制定,争取在重整计划中获得更有利的清偿条件。

  (二)担保权与破产程序的冲突协调

  执行程序的中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相关执行程序应中止。

  担保权的实现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担保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继续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遵守破产程序的统一安排。

  操作指引:担保债权人应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交担保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

  四、行业趋势与合规建议

  (一)政策趋势

  担保物处置的数字化监管: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担保物评估、变现全流程可追溯,提高处置透明度。

  担保债权的快速清偿机制:推广担保债权"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债权在30日内完成清偿。

  (二)企业合规建议

  完善担保合同条款:在担保合同中明确"本担保不受破产程序影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定期评估担保物价值:对重大担保项目,每季度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担保物价值,确保担保充足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有担保的破产债权清偿需结合《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的特殊规则,担保债权人需通过程序选择与证据固定,以最大限度实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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