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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揭开赔偿顺序的“法律密码”

时间:2025-09-05 14:52:53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清算:揭开赔偿顺序的“法律密码”

  在企业破产的浪潮中,债权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债务清偿顺序。这一顺序不仅关乎债权人能否收回投资,更体现了法律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护优先级。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解析破产清算中的赔偿顺序规则,为债权人、债务人及管理人提供法律指引。

  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算程序的“启动资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破产程序启动的“第一道门槛”。破产费用包括:

  诉讼费用:如破产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管理费用:管理人报酬、财产保管费、评估费等;

  分配费用:财产变价、拍卖佣金等。

  共益债务则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债务,例如:

  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实务要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需优先清偿,且可随时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若财产不足,按比例清偿;若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未清偿部分,法院裁定终结程序后,债权人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

  二、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民生底线”

  职工债权是破产清偿中的“第二顺位”,包括:

  工资及补偿金: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补偿金;

  社保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高管工资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出部分纳入普通债权。

  案例解析:某制造企业破产时,拖欠职工工资500万元、高管工资200万元(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0万元/年)。根据法律,高管工资按10万元/年计算,剩余190万元纳入普通债权,职工工资500万元全额优先受偿。

  实务难点:若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或虚构职工债权,管理人需通过审计、调查等方式核实,防止利益输送。

  三、社保费用与税款:国家利益的“法定优先”

  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构成第三清偿顺位。其中:

  社保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统筹部分;

  税款: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国家税收。

  典型案例: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欠缴税款800万元、社保费用300万元。根据法律,税款与社保费用按比例清偿,若财产不足,按债权比例分配。

  风险提示:若企业通过转移财产、隐匿收入等方式逃避税款,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普通破产债权:最后分配的“风险池”

  普通破产债权指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包括:

  供应商货款;

  银行贷款(无抵押部分);

  合同违约金等。

  分配规则

  比例分配:若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

  附条件债权:对于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提存分配额,待条件成就后处理;

  未受领债权: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应提存,逾期不领取的,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实务启示: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监督分配方案制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五、赔偿顺序的“例外情形”

  别除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抵押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不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行使,且优先于抵押权;

  消费者购房权:在特定条件下,消费者购房款可能优先于工程款和抵押权。

  案例警示:某开发商破产时,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但购房消费者提出异议。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已支付大部分房款且房屋用于居住,其权益优先于抵押权,最终判决消费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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