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分享:

在线留言 message

姓名(*)
姓别:
电话(*)
留言:

注:“ ( * )”号为必填项

行业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相关资讯 > 行业新闻

专利保护边界解析:从权利要求书到侵权认定的法律逻辑

时间:2025-09-09 09:46:28 来源: 作者:

   专利保护边界解析:从权利要求书到侵权认定的法律逻辑

  专利保护范围是连接创新成果与法律救济的桥梁,其界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的效力与公共利益的平衡。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及2025年施行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规则、侵权判定标准等作出重大调整。本文从法律文本出发,结合典型案例,系统阐释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原则与实务要点。

  一、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权利要求书的“核心地位”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遵循以下规则:

  发明与实用新型: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技术特征覆盖原则:侵权产品需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例如,某机械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包含A、B、C三部件的装置”,若竞品缺少部件C,则不构成侵权。

  等同原则:若侵权产品以实质相同的方式替换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仍视为侵权。例如,某化工专利中的“加热至100℃”被替换为“加热至沸点”,法院可能认定两者等同。

  外观设计: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用于解释设计要素。

  整体视觉效果原则: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判断是否近似。例如,某玩具专利设计为“圆形头部+三角形耳朵”,若竞品头部改为椭圆形但耳朵形状相同,法院可能认定构成近似。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需包含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发明,方可认定具备创造性。

  二、保护范围的限制:公共利益与权利滥用的平衡

  专利权并非绝对垄断,其保护范围受以下限制:

  现有技术抗辩:若侵权人能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不构成侵权。例如,某软件企业被诉侵犯专利权,但其通过检索发现,涉案技术已于5年前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求。

  权利用尽原则:专利产品经权利人或其被许可人售出后,他人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例如,某手机厂商将专利手机批发给经销商,经销商转售至二手市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实验性使用例外:为科学研究或实验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权。例如,某高校为验证专利药物的疗效,在实验室少量合成该药物成分,无需获得专利权人许可。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三、侵权判定实务:从技术比对到法律适用的全流程

  (一)技术比对:权利要求与被控技术的“特征映射”

  分解权利要求:将独立权利要求拆解为多个技术特征,逐一与被控技术对比。例如,某通信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包含编码模块、调制模块和传输模块的通信装置”,需分别比对三个模块的技术方案。

  确定比对基准

  字面侵权:被控技术完全复制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等同侵权:被控技术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相同功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二)法律适用:抗辩事由与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人抗辩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需提交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文献、产品实物等证据。

  合法来源抗辩:若侵权产品来自合法渠道(如正规供应商),且侵权人不知情,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

  举证责任转移

  新产品方法专利: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时,由侵权人证明其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例如,某化工企业专利一种新型聚合物的制备方法,若竞品生产出相同聚合物,需自行举证其方法不同。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评价报告:法院或管理部门可要求权利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

  (三)典型案例:从“华为诉三星”看保护范围的实务争议

  2016年,华为公司以三星公司侵犯其通信技术专利为由提起诉讼,案件焦点在于权利要求中“编码模块”的技术特征覆盖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

  三星产品中的“编码单元”与华为专利的“编码模块”在功能、方式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等同侵权;

  三星虽主张其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抗辩不成立;

  最终判决三星赔偿华为8000万元,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启示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需精准界定技术特征,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保护范围争议;

  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需以充分证据为基础,否则难以成立。

  四、未来趋势:人工智能与专利保护范围的融合挑战

  随着AI技术发展,专利保护范围面临新问题:

  AI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若发明由AI自主生成,其保护范围是否涵盖训练数据中的现有技术?

  算法专利的保护边界:算法权利要求如何避免因“抽象性”被无效?例如,某AI企业申请“一种基于深度学习的图像识别方法”专利,其权利要求是否需详细描述神经网络结构?

  应对建议

  权利要求书应结合技术方案与具体应用场景,避免过度抽象;

  利用说明书及附图详细解释技术效果,强化创造性论证。

  结语

  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是法律技术性与艺术性的统一,既需严格遵循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又要通过等同原则、现有技术抗辩等规则实现动态平衡。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背景下,创新主体需深化对《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构建“精准授权-严格保护-有效运用”的专利管理体系,为技术创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上一篇:设计专利侵权应对全攻略:法律武器如何精准维权?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资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