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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起诉能否申请解散?法律视角下的企业存续与股东权益保护

时间:2025-09-09 17:08:53 来源: 作者:

   被公司起诉能否申请解散?法律视角下的企业存续与股东权益保护

  当企业陷入法律纠纷,尤其是被其他公司起诉时,部分股东可能产生“通过解散公司规避债务”或“以解散实现退出”的念头。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公司解散需满足法定条件,与是否被起诉无直接关联。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解析解散诉讼的适用条件、程序规则及风险提示,为股东提供理性决策依据。

  一、解散诉讼的法定条件:聚焦“公司僵局”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股东申请解散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包括但不限于:

  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比例,持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其他导致公司事务陷入瘫痪的情形。

  案例:某科技公司因大股东与小股东矛盾激化,连续三年未召开股东会,公司业务停滞,法院最终判决解散。

  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

  需证明公司僵局已导致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例如:

  公司长期亏损且无改善可能;

  股东分红权、表决权等核心权益被剥夺;

  公司资产被非法转移或侵占。

  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股东需证明已尝试通过协商、股权转让、减资等方式解决矛盾,但均未成功。

  二、被起诉与解散诉讼的关联性分析

  被起诉本身不构成解散理由。法律明确解散的核心是“公司治理僵局”,而非外部纠纷。即使公司被起诉,只要其内部治理机制仍可运转,股东会、董事会能正常决策,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解散请求。

  例外情形:若被起诉案件直接导致公司丧失经营能力(如被判巨额赔偿且无偿付能力),可能间接触发解散条件。但此时需结合《公司法》第180条“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情形综合判断。

  三、解散诉讼的程序规则与实务要点

  管辖法院

  由公司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需提交起诉状、股权证明、公司僵局证据等材料。

  原告资格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提起诉讼,且需将公司列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调解优先原则

  法院在审理中会优先推动调解,例如促成股东收购股权、公司减资或引入新投资者。若调解失败,则依法判决。

  判决效力

  解散判决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未成立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四、风险提示与替代方案

  解散成本高昂

  解散诉讼需经历一审、二审,周期可能长达1-2年,且需承担律师费、审计费等成本。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可能需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替代救济途径

  股权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或拍卖方式退出;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符合《公司法》第74条情形的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分立或合并:通过结构性调整实现业务重组。

  五、启示与思考:解散诉讼的理性适用

  公司解散是“终极救济手段”,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避免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工具。对于被起诉企业,股东应优先通过协商、重组等方式化解矛盾,而非直接诉诸解散。同时,法律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则,例如引入“股东压制”救济条款,为中小股东提供更多维权路径。

  结语: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下,公司解散诉讼既是股东权益的“保护伞”,也是市场秩序的“稳定器”。唯有平衡公司存续价值与股东利益,才能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资源高效配置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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