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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财产纠纷:法律视角下的分割规则与风险防范

时间:2025-09-13 13:57:17 来源: 作者:

   假离婚财产纠纷:法律视角下的分割规则与风险防范

  一、假离婚的法律性质认定

  身份关系的不可逆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不存在"假离婚"的法律概念。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8批指导案例明确:即使双方约定"假离婚"目的,只要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终结。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审查

  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考察:

  协议签订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

  财产处分是否反映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在某上海案件中,夫妻为购房办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后女方主张重新分割,法院因男方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女方知晓并同意该安排,驳回诉讼请求。

  二、财产分割的核心裁判规则

  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包括: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

  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大宗资产

  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隐性财产

  在某北京案件中,法院将男方婚姻期间缴纳的12万元企业年金纳入分割范围。

  特殊财产的处理原则

  股票期权:行权日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虚拟货币:按取得时间点确定权属,交易收益参照投资收益处理

  古董字画:需证明系婚姻期间购买或价值显著提升

  某深圳案件中,法院将女方婚姻期间获得的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行权时市值分割320万元。

  过错方的责任承担

  若存在:

  隐藏、转移、变卖财产

  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

  离婚后恶意处分未分割财产

  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少分或不分财产。在某杭州案件中,男方在离婚后迅速将名下房产过户给第三人,法院判决其少分30%财产。

  三、典型纠纷场景的司法应对

  为购房假离婚的财产处理

  常见情形:

  离婚后短期内购房

  复婚前财产归属约定模糊

  贷款资格获取后的财产混同

  某南京案件中,夫妻离婚后3个月购房,首付来自共同存款,法院认定房产为共同共有,按出资比例分割。

  为避债假离婚的效力认定

  关键审查点:

  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时间的间隔

  财产转移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债权人能否证明恶意串通

  在某温州案件中,法院认定夫妻在债务形成后1个月离婚并转移房产,构成逃避债务,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复婚前的财产约定效力

  需注意:

  婚前财产协议需书面形式

  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重大财产处分应办理公证

  某成都案件中,复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因未公证,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部分条款无效。

  四、风险防范的实务建议

  证据固定四步法

  保留书面协议原件

  录音录像取证技巧

  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保存

  证人证言的提前固定

  在某广州案件中,女方通过公证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成功证明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获改判多分财产120万元。

  财产申报的完整清单

  应包括:

  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明细

  不动产产权证书及购房合同

  股票、基金等证券账户信息

  贵重物品购买凭证

  某天津案件中,男方因隐瞒海外账户被法院处罚,最终少分财产25%。

  专业团队的介入时机

  建议:

  协议签订前咨询律师

  财产分割时委托审计

  诉讼阶段聘请鉴定机构

  某重庆案件中,通过司法审计发现男方隐匿的3处房产,追回财产价值800余万元。

  启示与思考

  假离婚现象折射出部分群体对法律红线的漠视与投机心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揭开虚假意思表示的面纱,维护法律严肃性。对于公众而言,需清醒认识到:任何试图通过法律形式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制裁。建议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定期财产梳理+法律风险评估"的防护机制,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务必遵循"书面约定+公证见证+专业审核"的三原则,真正实现风险可控、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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