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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财产纠纷:法律视角下的分割规则与风险防范
时间:2025-09-13 13:57:17 来源: 作者:
假离婚财产纠纷:法律视角下的分割规则与风险防范
一、假离婚的法律性质认定
身份关系的不可逆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不存在"假离婚"的法律概念。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8批指导案例明确:即使双方约定"假离婚"目的,只要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终结。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审查
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考察:
协议签订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
财产处分是否反映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在某上海案件中,夫妻为购房办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后女方主张重新分割,法院因男方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女方知晓并同意该安排,驳回诉讼请求。
二、财产分割的核心裁判规则
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包括: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
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大宗资产
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隐性财产
在某北京案件中,法院将男方婚姻期间缴纳的12万元企业年金纳入分割范围。
特殊财产的处理原则
股票期权:行权日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虚拟货币:按取得时间点确定权属,交易收益参照投资收益处理
古董字画:需证明系婚姻期间购买或价值显著提升
某深圳案件中,法院将女方婚姻期间获得的5000股限制性股票,按行权时市值分割320万元。
过错方的责任承担
若存在:
隐藏、转移、变卖财产
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
离婚后恶意处分未分割财产
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少分或不分财产。在某杭州案件中,男方在离婚后迅速将名下房产过户给第三人,法院判决其少分30%财产。
三、典型纠纷场景的司法应对
为购房假离婚的财产处理
常见情形:
离婚后短期内购房
复婚前财产归属约定模糊
贷款资格获取后的财产混同
某南京案件中,夫妻离婚后3个月购房,首付来自共同存款,法院认定房产为共同共有,按出资比例分割。
为避债假离婚的效力认定
关键审查点:
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时间的间隔
财产转移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债权人能否证明恶意串通
在某温州案件中,法院认定夫妻在债务形成后1个月离婚并转移房产,构成逃避债务,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复婚前的财产约定效力
需注意:
婚前财产协议需书面形式
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重大财产处分应办理公证
某成都案件中,复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因未公证,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部分条款无效。
四、风险防范的实务建议
证据固定四步法
保留书面协议原件
录音录像取证技巧
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保存
证人证言的提前固定
在某广州案件中,女方通过公证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成功证明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获改判多分财产120万元。
财产申报的完整清单
应包括:
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明细
不动产产权证书及购房合同
股票、基金等证券账户信息
贵重物品购买凭证
某天津案件中,男方因隐瞒海外账户被法院处罚,最终少分财产25%。
专业团队的介入时机
建议:
协议签订前咨询律师
财产分割时委托审计
诉讼阶段聘请鉴定机构
某重庆案件中,通过司法审计发现男方隐匿的3处房产,追回财产价值800余万元。
启示与思考:
假离婚现象折射出部分群体对法律红线的漠视与投机心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揭开虚假意思表示的面纱,维护法律严肃性。对于公众而言,需清醒认识到:任何试图通过法律形式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制裁。建议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定期财产梳理+法律风险评估"的防护机制,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务必遵循"书面约定+公证见证+专业审核"的三原则,真正实现风险可控、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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