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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时,质押股权的清偿规则与法律边界
时间:2025-10-14 15:08:59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时,质押股权的清偿规则与法律边界
引言:质押股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
当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时,质押股权的清偿问题往往成为债权人、出质人及破产管理人关注的焦点。根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质押股权的清偿需遵循“优先受偿、程序法定、剩余分配”的核心原则。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结合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质押股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路径与争议焦点。
一、质押股权的优先受偿权:法律基础与适用条件
(一)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一规则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适用,即质押股权的债权人可就质押股权变现所得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典型案例:2025年浙江某上市公司破产案中,某银行作为质权人,就其持有的该公司5%质押股权主张优先受偿。法院经审理认定,质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最终支持银行就股权变现款优先受偿,清偿比例达100%。
(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限制
重整程序中的暂停行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若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
实务提示:在重整程序中,质权人需密切关注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波动,若发现股权价值大幅下跌,应及时向管理人或法院提出恢复行使质权的申请。
超额部分的归属:若质押股权变现所得超过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若不足清偿债务,剩余债务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数据支撑:2025年上半年全国破产案件中,质押股权变现后超额部分归出质人的案件占比达62%,而不足清偿的案件中,普通债权人平均受偿率仅为18%。
二、质押股权的变现程序:从评估到分配的全流程
(一)变现方式的选择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质押股权的变现方式包括拍卖、变卖及协议折价。其中,拍卖因程序公开、价格透明,成为首选方式。
操作要点:
评估程序:管理人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质押股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报告需经债权人会议审查。
拍卖程序:通过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首次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若流拍,可降价20%进行二次拍卖。
变卖程序:若两次拍卖均流拍,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进行协议变卖,但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50%。
(二)变现价款的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税款债权:欠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有担保债权:包括质押股权变现款;
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争议焦点:若质押股权变现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有担保债权,剩余部分是否纳入普通债权分配?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若质押合同明确约定担保范围仅限于股权价值,则剩余部分不纳入普通债权;若未明确约定,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分配。
三、质押股权清偿中的特殊情形与实务建议
(一)股权价值波动的风险应对
在破产程序中,质押股权的价值可能因市场行情、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发生大幅波动。质权人需通过以下方式降低风险:
要求追加担保:在签订质押合同时,约定若股权价值下跌超过一定比例,债务人需追加其他担保;
参与破产管理: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质权人可监督管理人对质押股权的处置过程,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二)跨境质押股权的清偿问题
对于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质押股权,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及《跨国破产示范法》协调跨境清偿。例如,若境外母公司以境内子公司股权质押,境内子公司破产时,境外母公司可申请境外破产程序承认,参与境内资产分配。
典型案例:2025年广东某外资企业破产案中,境外母公司通过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境内破产程序,最终就其持有的境内子公司质押股权优先受偿,清偿比例达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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