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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陷阱下公司破产清算:哪些债务必须偿还?

时间:2025-10-14 14:25:05 来源: 作者:

   高利贷陷阱下公司破产清算:哪些债务必须偿还?

  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波动加剧,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破产境地。而在债务结构中,高利贷因其高额利息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一个核心问题浮现:高利贷债务中哪些部分需要偿还?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能否被豁免?本文将从《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出发,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系统解析高利贷债务的清偿规则。

  一、法律红线: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根据2025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2025年10月公布的LPR(3.45%)为例,当前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13.8%。超出此限度的利息约定无效,债务人无需偿还。

  典型案例:2025年浙江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法院认定其与某融资公司签订的年利率24%借款合同中,超出13.8%的部分利息(即10.2%)不受法律保护,仅需偿还本金及合法利息。

  二、破产清算中的债务清偿顺序:高利贷的优先级争议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清偿遵循法定顺序: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如管理人报酬、诉讼费用等);

  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等);

  税款债权(欠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普通债权(包括合法范围内的民间借贷)。

  高利贷债务若利率合法,则属于普通债权范畴,需在清偿完前三项后按比例受偿;若利率违法,则超出部分利息直接剔除,仅本金及合法利息参与分配。

  风险提示:若债权人通过“砍头息”“服务费”等形式变相突破利率上限,法院将根据实质审查原则否定其效力。例如,2025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判例中,某小贷公司以“管理费”名义收取的额外费用被认定为变相利息,最终未获支持。

  三、股东责任边界:高利贷债务是否会牵连股东?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通常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形可能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实: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

  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如股东私用公司账户;

  恶意逃债:通过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

  实务建议:破产管理人应重点审查股东出资记录、财务流水等证据。例如,2025年深圳中院在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因发现股东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高利贷还款,最终判定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债权人自救指南:高利贷债务的合法维权路径

  债权申报:债权人需在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提交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

  利率抗辩:对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债权人可主张无效并要求重新核算债务;

  参与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权影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争取更大受偿比例。

  数据支撑:2025年上半年全国破产案件中,高利贷债权人平均受偿率为28%,其中主动申报债权并主张利率合法的债权人受偿率达41%,显著高于未主张者。

  五、刑事风险警示:高利贷背后的非法经营罪

  若放贷主体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频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且利率超出法定上限,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2025年江苏某小贷公司因长期从事高利贷业务,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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