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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处置指南:法律框架与实操要点

时间:2025-10-15 13:46:17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债务处置指南:法律框架与实操要点

  202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新增160余条条款,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入全面升级阶段。面对企业破产时纷繁复杂的债务问题,如何依法化解风险、平衡各方利益,成为市场主体必须掌握的核心技能。本文将从法律程序、清偿规则、责任边界三个维度,结合最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企业破产债务处置的全流程。

  一、破产程序启动:从申请到受理的法律要件

  1. 破产原因的法定标准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破产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无法履行义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审计确认资产负债率超过100%,或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如长期停业、主要财产被查封)。

  案例:某制造企业因订单锐减导致现金流断裂,虽账面资产价值高于负债,但核心设备已被抵押且剩余资产变现困难,法院认定其符合“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标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2. 申请主体的多元化

  债务人自主申请: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可通过决议主动申请破产;

  债权人强制申请:单笔债权超过500万元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清算责任人申请:企业解散后未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如董事、控股股东)需在30日内申请破产。

  风险提示:若清算义务人怠于申请导致财产贬值,需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12条)。

  二、债务清偿顺序:分级保护与比例分配

  1. 破产财产的清算规则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需在6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债权登记和资产评估。根据修订后的清偿顺序:

  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管理人报酬、诉讼费、继续营业的职工薪酬等);

  第二顺位: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社保费用、补偿金);

  第三顺位:税款债权(欠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第四顺位:普通债权(供应商货款、民间借贷等)。

  数据支撑:2024年浙江省破产案件数据显示,职工债权平均清偿率达82%,而普通债权清偿率不足15%。

  2. 特殊债权的处理规则

  担保债权:质押、抵押债权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但需在债权申报期内登记(《民法典》第414条);

  惩罚性债权:违约金、滞纳金等仅在破产受理前产生的部分可纳入普通债权清偿;

  涉外债权:需经法院裁定承认后参与分配,但优先权规则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某房企破产案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3.2亿元,而普通债权人因财产不足仅获偿5%本金。

  三、股东责任边界:有限与无限的法律分野

  1. 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

  出资不实: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需在未出资范围内补足(《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8条);

  抽逃出资:通过虚构债务、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需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

  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财产、业务混同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2025年最高院指导案例明确,若股东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破产,可参照“深石原则”否定其债权受偿权。

  2. 董监高的特别义务

  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新增第89条,规定董事、高管在破产前一年内实施下列行为,需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

  风险提示:某上市公司破产案中,财务总监因违规担保被判令赔偿债权人损失2300万元。

  四、跨境破产的协调机制

  随着“一带一路”企业走出去,跨境破产合作成为新焦点。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新增“跨境破产”专章,明确:

  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管理人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破产程序,并参与境内资产分配;

  平行程序协调:境内外法院可建立联合管理人制度,避免重复清算;

  公共政策保留:涉及国家安全、劳动者权益的债权,可优先于外国债权人受偿。

  案例:某中资银行在东南亚分支机构破产案中,通过跨境破产程序成功追回境外资产1.8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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