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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质押股权的清偿路径与法律风险防控

时间:2025-10-15 13:57:13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中质押股权的清偿路径与法律风险防控

  在2025年企业破产案件中,股权质押纠纷占比达37%,成为债权实现的核心争议点。本文将从质权设立、优先受偿、变现规则三个层面,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及最新司法解释,解析质押股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处理机制。

  一、质押股权的优先受偿权:法律基础与实现条件

  1. 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443条,股权质押需满足:

  书面合同:明确质押标的、债权数额、担保范围;

  登记公示:非上市公司股权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上市公司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价值相当:质押股权价值应覆盖主债权本息(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质押率不超过70%)。

  风险提示:未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仅在当事人间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

  2.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债务到期未清偿: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质押财产可变现:股权未被查封、冻结,且不存在权属争议;

  程序合规:质权人需在破产受理后6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质押登记证明。

  案例: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质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最终仅获偿普通债权比例的3%。

  二、质押股权的变现规则:拍卖、折价与协议转让

  1. 变现方式的选择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04条,质押股权的变现需遵循以下顺序:

  协商折价:质权人与出质人、管理人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网络拍卖: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竞价,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

  强制变卖:若连续两次拍卖流拍,可按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变卖。

  数据支撑:2024年北京市破产案件中,质押股权网络拍卖成交率达68%,平均溢价率12%。

  2. 变现价款的分配顺序

  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

  主债权本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破产受理日;

  剩余财产返还:若变现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需返还给出质人。

  风险提示:某金融租赁公司破产案中,因未扣除实现质权费用,导致质权人被管理人追偿超额分配款120万元。

  三、质押股权与破产重整的冲突协调

  1. 重整期间质押权的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第82条,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存在例外:

  担保物价值减损:若股权市场价格下跌超过30%,质权人可申请恢复行使;

  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若债权人会议未批准重整计划,质权人可立即行使权利。

  案例:某房企重整案中,质权人因股权价值月均下跌5%,成功申请法院恢复拍卖,最终以高于评估价15%的价格成交。

  2. 质押股权纳入重整资产的规则

  若重整计划拟保留质押股权,需满足:

  债权人同意:质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价值覆盖:股权评估价值不低于债权数额;

  替代担保:债务人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为补充担保。

  司法实践:2025年深圳中院裁定某上市公司重整案中,通过“债转股+现金清偿”组合方案,成功化解质押股权处置难题。

  四、跨境质押股权的特殊处理

  1. 涉外质押的登记与认可

  根据《民法典》第445条,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企业股权质押的,需同时办理:

  境内登记: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外汇登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

  审批备案:涉及限制类行业的,需经商务部门批准。

  风险提示:某外资企业因未办理外汇登记,导致质押合同被认定无效,质权人损失本金5000万元。

  2. 跨境破产中的质权保护

  若债务人同时涉及境内外破产程序,质权人可:

  申请承认境外程序: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破产管理人身份;

  参与境内分配:在境内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协调管辖冲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机制解决执行争议。

  案例:某中资银行在英国子公司破产案中,通过跨境破产程序成功追回境内质押股权变现款8000万英镑。

  结语:破产法律制度的进化与市场主体的应对

  2025年《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从“清算型”向“救治型”转型。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需建立三大风险防控机制:

  事前预防:完善股权质押合同条款,明确变现方式、费用承担等细节;

  事中监控:定期评估质押股权价值,建立价格波动预警机制;

  事后处置:制定破产应急预案,明确管理人、质权人、股东的权责边界。

  在市场经济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破产法律制度不仅是风险处置的工具,更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催化剂。唯有精准把握法律规则,方能在危机中寻找转机,实现债务化解与产业升级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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