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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清算程序全流程解析:从申请到注销的法律操作指南

时间:2025-10-16 17:12:18 来源: 作者:

   破产公司清算程序全流程解析:从申请到注销的法律操作指南

  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破产清算程序成为终结经营、清偿债务的法定路径。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破产清算的全流程及关键法律要点。

  一、破产清算的启动条件与申请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破产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企业自身)、债权人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如公司解散后未清算的股东)。实务中,债权人申请破产占比较高,例如某银行因企业逾期未偿还贷款,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清算的七大核心程序

  法院受理与指定管理人

  法院收到申请后,需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法院应在5日内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清算组担任。

  管理人职责:接管企业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决定内部管理事务;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

  通知与公告

  管理人应在受理破产申请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报纸上公告。债权人需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与核查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交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后,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难点:某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因缺乏转账记录被管理人暂缓确认,后通过补充证据最终获得认定。

  债权人会议的决策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核查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

  表决规则: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财产清理与变价

  管理人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对于可变现财产(如设备、存货),管理人应制定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实施。

  特殊规则:执行财产变价方案时,管理人可采取整体出售、分批出售或作价变现等方式,但需优先保障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

  清偿顺序与分配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诉讼费、管理人报酬);

  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

  税收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

  分配比例: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例如,某企业破产时可用财产1000万元,需清偿职工债权500万元、税收债权300万元、普通债权2000万元,则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000-500-300)/2000=10%。

  终结程序与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后,管理人需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破产清算中的特殊情形处理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不再清偿债务。

  发现破产企业违法行为

  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隐匿财产、虚假破产等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回财产纳入破产分配。例如,某企业破产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管理人通过诉讼追回资金500万元。

  一人公司破产的特殊规则

  若破产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需核查股东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如存在混同,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四、破产清算的实务建议

  债务人角度

  提前整理财务资料,配合管理人调查;

  主动与债权人协商,争取和解或重整,避免直接清算导致资产贬值。

  债权人角度

  及时申报债权,提供完整证据;

  参与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履职,防止财产隐匿或低价处置。

  股东角度

  确保出资实缴到位,避免因出资不实被追加责任;

  规范公司治理,防止人格混同或滥用权利。

  启示:破产清算程序是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制度设计,既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又明确股东责任边界。企业应通过合规经营、风险防控,降低破产时的法律成本与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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