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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导致丧失遗产继承权?法律对继承资格的严格限制

时间:2025-10-17 14:32:49 来源: 作者:

   哪些行为会导致丧失遗产继承权?法律对继承资格的严格限制

  一、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五类行为触碰红线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无论既遂或未遂,均构成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事由。例如,继子为提前继承财产毒杀继母,即使未遂,仍丧失对继母遗产的继承权。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需以“争夺遗产”为动机。2025年广州天河区法院判例:长子为独占房产推倒次子致死,法院认定其丧失对父母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3. 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需综合行为时间、手段、后果判断。例如:

  长期将患病父母锁于家中不予照料;

  虐待致被继承人重伤或精神障碍。

  4.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侵害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利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2025年杭州西湖区法院判例:次子伪造母亲遗嘱将房产归己所有,导致长子(残疾)无房可住,法院判决次子丧失继承权。

  5. 以欺诈、胁迫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设立遗嘱

  例如,威胁被继承人修改遗嘱内容,或伪造被继承人签名订立遗嘱。

  二、继承权恢复的例外: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

  对第3至5项行为,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可不丧失继承权。例如:

  虐待后的宽恕:长女曾虐待父亲但后期悉心照料,父亲临终前订立遗嘱明确其继承份额,法院认定长女不丧失继承权;

  伪造遗嘱后的补救:次子伪造遗嘱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协助其他继承人完成遗产分配,母亲表示原谅,次子恢复继承资格。

  程序要求:宽恕需以明示方式作出,口头表示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书面声明)认定。

  三、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资格剥夺与财产流向

  1. 继承资格的绝对丧失

  丧失继承权后,继承人不得参与任何顺序的遗产分配。例如,故意杀害父亲的子女,即使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仍无权继承。

  2. 代位继承的排除

  若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例如,长子杀害父亲后,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祖父遗产。

  3. 遗产的流转方向

  丧失继承权的份额由其他同顺序继承人继承;无同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例如,长子丧失继承权后,其份额由次子、父母平分。

  四、实务中的争议焦点:行为认定与证据规则

  1. 行为性质的司法判断

  “为争夺遗产”的动机认定:需结合行为时间、遗产价值、继承人关系等综合判断。例如,兄弟争执中一方意外致死另一方,若无证据证明与遗产相关,不构成丧失继承权事由。

  “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目前缺乏统一标准,需通过个案裁判形成规则。例如,虐待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造成被继承人轻伤以上后果,通常认定为情节严重。

  2. 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

  继承人自证清白:主张未实施丧失继承权行为的继承人,需提供反证(如不在场证明、证人证言);

  债权人举证责任:主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债权人,需证明其行为与遗产争夺的关联性。

  3. 典型案例分析

  2025年南京鼓楼区法院判例:王某伪造母亲遗嘱将房产归己所有,但其他继承人无法证明其存在胁迫行为。法院结合遗嘱笔迹鉴定结果(与母亲生前笔迹不符)、王某银行流水(无大额存款变动)等证据,认定其构成“伪造遗嘱情节严重”,判决丧失继承权。

  五、法律修订的启示:继承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平衡

  《民法典》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修订,体现了三大立法趋势:

  严格限制绝对丧失情形:仅保留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类行为为绝对丧失事由;

  扩大宽恕制度适用范围:将遗弃、虐待、伪造遗嘱等行为纳入可宽恕范围,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

  强化证据规则:要求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进行量化审查,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

  实务建议

  订立遗嘱时明确继承人资格条件,减少争议;

  继承人应保留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据(如医疗费支付记录、照料照片);

  发生继承纠纷时,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遗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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