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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债权债务抵销: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10-27 16:37:57 来源: 作者:
破产后债权债务抵销: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抵销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否则可能因违反公平清偿原则而被撤销。本文将从法律框架、抵销条件、禁止情形及实务操作四个维度,系统解析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规则。
一、法律框架:破产抵销权的立法基础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一条款确立了破产抵销权的基本原则,即允许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以自身债权抵销对债务人的债务,从而在抵销范围内实现全额清偿。
与民法上的抵销权相比,破产抵销权具有显著差异。民法抵销权要求债务种类、品质相同且均已到期,而破产抵销权突破了这一限制:未到期债权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加速到期,不同种类债务可通过货币折算实现等质化。这种设计旨在平衡债权人利益,避免因债务人破产导致部分债权人获得超额清偿,而其他债权人仅能按比例受偿的不公平现象。
二、抵销条件:时间与范围的双重限制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两大核心条件:
时间条件:抵销的债权与债务均须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若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则不得主张抵销。例如,某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其供应商通过债权转让获得对该公司债权,此时供应商不得以自身对公司的应付货款主张抵销。
范围条件:抵销的债权须为破产债权,即基于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形成的财产请求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债权虽在清偿顺序中居前,但因其性质特殊,通常不纳入抵销范围。
实务中,债权人需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向管理人提交抵销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审查通过后,抵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若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三、禁止情形:防范恶意抵销的制度设计
为防止债务人通过债权交易操纵抵销程序,法律设置了三类禁止情形:
事后取得债权的抵销限制: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主张抵销。此规定旨在阻断债务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债权、规避清偿义务的路径。
明知破产事实的债务负担限制: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已进入破产程序,仍对其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若债务负担基于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形成,则不在此限。例如,债权人因产品质量纠纷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胜诉,后续形成的赔偿债务可主张抵销。
事后取得债权的反向限制: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破产事实,仍通过交易取得债权的,不得主张抵销。此规定与第一类情形形成互补,共同构建防范恶意抵销的防火墙。
四、实务操作:风险防控与程序合规
证据固定与申报: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时,需提交债权债务形成的合同、转账记录、对账单等证据材料。若涉及关联交易,还需证明交易的公允性,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抵销。
管理人审查要点:管理人应重点核查债权债务的形成时间、债务人破产原因的知晓时间,以及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例如,某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形成于破产申请前,但管理人发现其实际控制人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此时可拒绝抵销并启动撤销程序。
诉讼救济途径:若管理人拒绝抵销,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将综合审查交易真实性、时间节点合法性等因素,作出最终裁决。
五、典型案例:抵销权行使的边界探索
2024年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A公司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抵销应付货款。管理人审查发现,A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债务人股东,且应收账款形成于破产申请前三个月,交易价格低于同期市场价20%。法院最终认定该抵销属于恶意规避清偿义务,依法予以撤销。此案凸显了法院对破产抵销权行使的严格审查标准,即需兼顾债权人个体利益与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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