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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特别债权处理:法律框架与实践路径

时间:2025-10-29 15:36:41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特别债权处理:法律框架与实践路径

  在市场经济波动加剧的背景下,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如何依法处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特别债权,不仅关乎债权人权益保护,更直接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对特别债权的处理规则作出系统性调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一、特别债权的法律定位与类型划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特别债权指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及具有法定优先性的债权。具体可分为三类:

  担保债权:债权人基于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某制造企业破产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的设备优先受偿。

  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偿金等。2025年新规将职工债权范围扩展至“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补充养老保险”,并明确董事、监事、高管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税收债权: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在职工债权清偿后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需注意,税收滞纳金不属于优先债权范围。

  二、特别债权的处理程序与清偿规则

  (一)担保债权的实现路径

  别除权的行使:担保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可直接向管理人主张就担保物变价款优先受偿。若担保物评估价值低于债权金额,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若高于债权金额,剩余部分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特殊情形处理:若担保物存在权属争议或涉及第三方权益,管理人需通过诉讼确认权利归属。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抵押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涉及承包人优先权,需通过诉讼协调受偿顺序。

  (二)职工债权的保障机制

  主动调查与公示:管理人应在接管企业后30日内完成职工债权调查,并制作清单公示。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需在5日内复核并答复。

  优先清偿顺序:职工债权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后,优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2025年杭州某破产案中,职工债权清偿率达100%,体现新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三)税收债权的申报与清偿

  申报期限:税务机关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收债权,逾期视为放弃优先权。

  清偿顺序:税收债权在职工债权清偿后受偿,但优先于普通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例如,某贸易公司破产时,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按3:7比例受偿。

  三、特殊情形下的债权处理规则

  (一)未到期债权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时停止计息。例如,某企业2025年6月被受理破产,其2025年12月到期的借款合同,利息计算至6月。

  (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需申报债权,管理人按预计金额提存分配款。待裁决确定后,按实际金额补足或退还。例如,某合同纠纷在破产程序中持续2年,最终法院判决债权金额高于预计值,管理人需向债权人补发分配款。

  (三)债权转让的限制

  破产债权转让需经管理人同意,且受让人需符合债权人资格。2025年新规明确,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不得转让。

  四、实践启示与风险防范

  管理人职责强化:管理人需严格履行调查、公示、清偿职责,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诉讼。例如,某管理人未公示职工债权清单,被法院判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债权人参与机制:债权人会议需对特别债权清偿方案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充分披露信息,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税务合规风险:企业破产前需规范税务申报,避免因欠税导致管理人责任。例如,某企业隐匿收入被税务机关处罚,管理人因未尽审查义务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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