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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建设工程优先权:四大合法主张路径全解析

时间:2025-11-03 13:58:21 来源: 作者:

   解锁建设工程优先权:四大合法主张路径全解析

  一、引言: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价值与现实困境

  在建筑行业,承包人垫资施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为破解这一困局,我国《民法典》第807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赋予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然而,实践中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失效的案例频发。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判例,系统梳理优先权主张的四大合法路径,为承包人提供实操指南。

  二、路径一:书面催告与协议折价——低成本高效维权首选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需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未付方可主张优先权。2020年《新建工解释(一)》将“合理期限”延长至18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操作要点

  书面催告形式:需以书面形式明确催告内容,包括欠款金额、支付期限及逾期后果。例如,2025年北京某案中,承包人通过EMS邮寄《催款函》并留存签收记录,法院认定催告程序合法。

  协议折价协议:若发包人同意折价,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工程范围、折价金额及支付方式。协议需经双方签字盖章,避免口头约定。例如,2025年上海某案中,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法院认可承包人对抵债房屋享有优先权。

  风险提示:单方催告不产生法律效力,需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优先权。若发包人拒绝折价,承包人需及时转向其他路径。

  三、路径二:诉讼或仲裁——司法确认优先权的终极保障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承包人可在起诉或仲裁时一并主张优先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法审查并确认权利范围。

  操作要点

  诉讼请求设计:在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中明确主张优先权,并附工程价款计算依据及工程验收证明。例如,2025年广州某案中,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竣工验收报告》,法院支持其优先受偿权主张。

  执行程序衔接:若发包人未履行判决,承包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6条,承包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无需另行起诉。

  典型案例:2025年深圳某案中,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承包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权。法院认为,承包人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确认优先权,其权利不受破产程序影响,最终判决承包人优先受偿。

  四、路径三: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申报——特殊场景下的权利救济

  法律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期内申报优先权,逾期未申报将丧失权利。

  操作要点

  申报材料准备:需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工程价款计算依据及工程验收证明。若未通过诉讼确认优先权,需在申报时一并提交主张优先权的书面材料。

  清偿顺位规则:在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及普通债权,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益。例如,2025年杭州某案中,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房款,法院判决承包人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风险提示:若工程未竣工或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可能丧失优先权。根据2022年最高法案例,网签备案不影响优先权效力,但需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五、路径四:单方发函与证据固定——辅助性权利主张策略

  法律依据:虽单方发函不直接产生优先权效力,但可作为主张权利的初步证据,为后续诉讼或仲裁提供支持。

  操作要点

  发函内容设计:需明确主张优先权的意思表示,并附工程价款计算依据及催告内容。例如,2025年成都某案中,承包人发送《优先权主张函》并附《工程结算书》,法院认可其发函行为的证据效力。

  证据固定措施:通过公证、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发函过程,避免发包人否认收函事实。例如,2025年武汉某案中,承包人对发函过程进行公证,法院采纳其证据。

  风险提示:单方发函需与其他路径结合使用,单独依赖发函可能因缺乏司法确认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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