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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全指南

时间:2025-12-29 16:51:30 来源: 作者:

   破产债权申报: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全指南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财产分配、行使表决权的前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否则将丧失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与实务案例,从申报主体、期限、材料、审查到异议处理,系统解析债权申报的全流程规则。

  一、债权申报的主体资格与范围

  (一)申报主体的法定条件

  债权人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票据持有人等特殊主体;

  连带债权申报:连带债权人可由一人代表全体申报,也可共同申报,但需在申报书中说明连带关系;

  保证人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代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尚未清偿的,以其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二)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破产债权包括:

  无财产担保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普通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部分;

  未到期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条件债权:所附条件成就的,按实际金额申报;

  损害赔偿债权:因债务人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票据追索权:债务人作为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时,付款人继续付款产生的请求权。

  排除范围:行政罚款、司法罚款、劳动保险金滞纳金、破产申请后的债务利息等非财产性债权不得申报。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与程序

  (一)申报期限的确定规则

  法定最短与最长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补充申报规则: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需承担审查费用,且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案例警示:2025年上海市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某供应商因未在90日申报期内申报债权,最终仅获得剩余财产的5%分配,损失惨重。

  (二)申报程序的步骤与材料

  接收主体:债权人应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材料清单

  债权申报书(载明债权人姓名、债权金额、担保情况、事实理由);

  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合同、发票、对账单、生效法律文书);

  债权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担保情况证明(抵押合同、质押登记证明、留置权证明)。

  实务提示: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同时提交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供核对,管理人审核后出具《债权申报回执》。

  三、债权申报的审查与确认

  (一)管理人的审查职责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在30日内完成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审查内容包括:

  债权真实性:核对合同、转账记录、交付凭证等证据;

  债权数额:核查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计算方式是否合法;

  担保有效性:确认抵押权、质权是否依法设立,留置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优先权认定:区分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特殊债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核查与异议

  债权表公示:管理人应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异议处理: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数据支撑: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中,70%的争议集中于债权数额计算、担保效力认定,30%涉及债权性质(如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的区分)。

  四、特殊债权的申报规则

  (一)职工债权的特殊保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补偿金,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或向法院起诉。

  (二)税款债权的申报与清偿

  根据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机关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其中:

  税款本金:作为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滞纳金、利息: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社保费滞纳金、罚款:按普通债权申报。

  (三)涉外债权的申报规则

  若债务人存在涉外债务,债权人申报时需提交:

  债权成立的境外法律文书(需经公证认证);

  债权金额的汇率换算证明(按破产申请受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境外担保的登记证明(如涉及跨境抵押、质押)。

  五、债权申报的实务风险与防范

  (一)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参与破产程序。但补充申报的债权仍可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受偿,只是需自行承担审查费用,且无法参与此前已完成的分配。

  (二)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若债权人虚构债权或提交虚假证据,管理人可驳回申报,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虚假诉讼罪)。同时,债权人需赔偿因虚假申报给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三)证据不足的补救措施

  若债权人因证据灭失(如合同丢失、转账记录缺失)无法充分证明债权,可尝试通过以下方式补救: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如调取银行流水、工商档案);

  寻求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重建债权债务关系。

  结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维护权益的“第一道防线”

  破产债权申报不仅是法律程序的要求,更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关键步骤。债权人需严格遵守申报期限,完整提交证据材料,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核查,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随着2025年破产审判机制的进一步优化,债权申报的规则将更加透明,为债权人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债务清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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