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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8个月行使期限与实务操作指南
时间:2026-02-25 11:08:11 来源: 作者: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8个月行使期限与实务操作指南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保障债权实现的核心法律武器。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受严格期限限制,且存在“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混淆风险。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一),解析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行使期限、范围界定及实务操作要点,帮助承包人避免因期限届满丧失权利。
一、法律性质:优先受偿权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权利存续的固定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权利,逾期则权利消灭。
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诉讼时效:可因主张权利、同意履行等事由中断,最长可延长至20年;
除斥期间:固定不变,逾期即丧失权利。
实务风险:
某承包人因误将18个月视为诉讼时效,未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最终被法院驳回拍卖工程的申请,导致巨额债权无法实现。
二、18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四类情形的实务认定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是期限起算的关键,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判断。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起算点分以下情形:
有约定付款时间:按约定日期起算;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工程已交付的,以交付日为起算点;
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起算点;
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以起诉日为起算点。
案例参考:
某工程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承包人于2025年3月1日交付工程,但未提交结算文件。2025年12月1日,承包人起诉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法院认定,起算点应为交付日(2025年3月1日),18个月期限至2026年9月1日届满,承包人起诉时未超期。
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与范围:实务中的核心争议
行使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款;
工程性质适宜折价或拍卖(如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不宜折价的工程除外);
在18个月期限内主张权利。
范围界定: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违约金、利息及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具体包括:
人工费(农民工工资);
材料款;
机械使用费;
项目管理费等直接成本。
实务争议:
某承包人主张将“预期利润”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预期利润属于间接损失,不符合“实际支出费用”的法定范围。
四、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两种方式:协议折价与司法拍卖
承包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
协议折价:
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抵偿债务;
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涉及不动产)。
司法拍卖:
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需提交优先受偿权证明文件(如合同、结算单、催告函等)。
操作建议:
优先选择协议折价,降低成本;
若协商无果,及时申请司法拍卖,避免期限届满;
拍卖前可申请法院查封工程,防止发包人转移资产。
五、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益的冲突:实务中的平衡点
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例如,某开发商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但已将商品房出售给消费者并收取房款,此时承包人不得申请拍卖该商品房,否则将损害消费者权益。
实务处理:
承包人需查询工程是否涉及消费者购房;
若涉及,可申请拍卖开发商其他财产(如未出售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与消费者协商,由消费者代为支付部分工程款以解除查封。
六、结语:18个月期限是权利保障的“生命线”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行使期限,是承包人实现债权的核心法律保障。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且受范围、方式及消费者权益等多重限制。承包人需在实务中做到:
及时固定证据,明确付款时间与起算点;
在期限内通过协议或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合理界定优先受偿范围,避免扩大诉求;
关注消费者权益冲突,调整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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