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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条件及法律依据详解

时间:2024-06-27 10:49:17 来源: 作者: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详细解释如下:

  一、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它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的债务,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的债务。

  二、特点

  时间存续期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终止的期间之内。

  原因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经营性债务则是夫妻双方为了增值财产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中形成的债务。

  债务性质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对此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都对共同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一方给付后有依确定的份额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对外性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承担的对外责任,即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三、形成条件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责任承担方式

  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清偿权,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

  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

  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男女平等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但在平等清偿时也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五、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形成条件、责任承担方式等,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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